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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中介公司签订了两年挂靠代理协议,包括注册后证书费用和每月项目费用,约定了违约责任在对方不能履行时可单方终止合同并赔偿部分损失,证书也在注册过程中了,并且付了我定金。中介公司突然告诉我说用证单位要取消每月项目费用,让我去修改合同。。这个能算他们违约,我能拿回自己证书么?不退换定金并要求赔偿么?有的人说代理合同是黑合同不受保护是真的么?约定了违约责任在对方不能履行时可单方终止合同并赔偿部分损失,不退换定金并要求赔偿么?有的人说代理合同是黑合同不受保护是真的么?

合同纠纷 2019-02-24 19: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百一十五条对定金问题规定如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部分第1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此外,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合同双方有明确的书面合同约定,指明就是定金,那就适用定金罚则
    如果不能明确是定金,那就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所以,在买卖合同中应该明确定金。
  • 你有两种选择:
    (1)适用定金罚则,已收得定金不退,这个法院支持的可能性非常大;
    (2)适用违约金罚则,即要求对方支付10%的违约金,但这个要求法院不一定会完全支持,因为对于违约金的数额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定的。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房地产买卖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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