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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女友家人反对我和她的婚事,我的女友今年四月份服了大量安眠药自杀,后来被家人送到云南省精神卫生中心七层妇女儿童科救治。治疗一个月后女友病情有所好转,想要出院,但主治医生雷医生不允许女友出院,仍然要封闭治疗。女友对我说:“医生每天都要逼他吃很多抗精神药物,把她当试验品一样对待,吃了抗精神药物后变得有些痴痴呆呆。女友想转院治疗,医生也不允许,而女友的父母也是对医生言听计从。  一个月前,女友有两次想要撞墙自杀,后来被护士阻止而绑在床上。女友说在医院自杀的原因是在医院得不到自由,处处被限制,病人和医生都对她不太友好,在医院内心恐慌难受,所以才会想到自杀。我相信大家可以理解一个人失去自由的痛苦,更何况是在精神病院与那么多不正常的人相处。而我也知道,现今社会的确有个别没有医德的医生,为了赚钱会给病人乱开药,并且不让病人出院。  今年5月1日施行的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对精神病人要施行自愿住院治疗。第三十条?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医疗机构认为前两款规定的精神障碍患者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仍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  女友在我的劝阻下,目前已经没有自杀意识和行为,两次探望,发觉女友思维都很正常,但雷医生仍然不允许女友出院,并且说出院的话一定要病人的家长签字才有效。我不知道作为一个医生,究竟是病人重要还是监护人重要。而今年出台的精神卫生法规定,病人如果已没有自杀或者伤害他人的倾向,医生应该尊重病人的意愿,病人可以签字出院,只有在急性期才能采取封闭治疗。病人要求转院医生不同意,要求转到其他科治疗也不同意,精神病人有通讯自由,但我到医院探望女友两次后,医院便不允许我探望女友,说女友的家人交待过,不允许我探望她,甚至连电话都不允许我打,但女友本身希望我探望她。我去了两次云南省精神卫生中心,里边个别医生和护士态度真的很差劲,他们根本没把病人当回事,他们根本称不上是白衣天使,甚至连普通人都不如。里边的病人想打个电话他们都不允许,他们没有用心去呵护病人,反而对病人呼呼喝喝。作为一个治病救人的医者,他们的良心哪去了?不需要住院的病人他们也要求病人住院治疗,而且尽量开最贵的药给你吃,蒙骗病人的家属,他们的目的显而易见,以上现象只是个别,不代表全部。我希望云南精神卫生中心的有关负责人好好整顿一下这种歪风邪气,希望医院也能成为病人温馨的家。  我真诚请求专业人士帮我想个办法,遇到这种事情我该怎么办,怎么样才能确保女友的人生自由权利?谢谢!!!病情评估表明,还是监护人重要。而今年出台的精神卫生法规定,怎么样才能确保女友的人生自由权利?

诉讼 2019-05-14 02: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这要具体情况来看,若患者是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的,或者因为疾病特殊原因,按照诊疗医疗常规属于特殊护理的,医院应尽到更严格的保障义务,如病房管理、药物管理及门窗的设置等,都要特殊处理。
    若自杀患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医院在医疗、护理服务上尽到了合理的义务,并没有过错,亦或是即使在日常的管理和护理过程中存在某些瑕疵,但对患者自杀不是不可或缺的构成条件,与其死亡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那么患者自杀,是其对自己生命健康权的放弃,医疗机构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总之,医院的责任在于为患者提供科学完善的医疗服务,并附属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不存在监护义务。
    只要医院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患者院内自杀,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
  •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 按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了医疗损害的行为,作为患者和医院都有三条路可以选择,这就是协商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诉讼。
    协商调解就是医患双方对可能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进行商议,并在有关中间机构的主持下根据损害事实和有关的规定对赔偿金额和其他事宜达成一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是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持下,由相关的专家对医疗损害的事实作出鉴定,明确具体责任并对赔偿等作出结论。
    诉讼就是针对发生的医疗损害情况,由患者到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主张由医疗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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