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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问,湄公河案件的首犯,糯康,如果他被判处死刑的话,那他的财产钱物,是否还能找到呢?是不是他被判死的话,那他不交代的话,他的财产也就找不到了。如果找不到的话,民事赔偿部分,是不是就无法执行了呢?我就是想问问,如果糯康被判死的话,那么死难的中国船员的家属,是不是就无法获得民事赔偿了呢?是否还能找到呢?是不是他被判死的话,那他不交代的话,民事赔偿部分,是不是就无法获得民事赔偿了呢?

刑事辩护 2019-03-12 09: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上述规定表明,罚金和没收财产均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  对判处罚金的罪犯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数额,在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次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其缴纳,并可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罪犯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追缴。但由于发生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有困难的,罪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免除缴纳,人民法院在查证属实后,可以根据其困难的大小裁定减少或免除原判决的罚金。
    行政机关对罪犯就同一事实已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判处没收财产的,不得没收发球罪犯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对查封前罪犯的正当债务,需从没收财产中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在没收财产的范围内酌情偿还。
    如果在没收财产中有罪犯侵吞、霸占、抢劫他人的财产,经被害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将原物退还。如果发现罪犯需用没收的财产履行附带民事诉讼裁判的,应当允许其先支付或扣除赔偿金后,再予执行没收财产。
  • 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1.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2.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
    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3.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进行协议离婚时,可以对财产如何分割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并且对赔偿等问题也要协商后达成共识并在离婚协议书中详细的说明。双方确定了财产以及赔偿的,则需要到民政部门进行离婚登记并将离婚协议书进行备案,备案后双方应当依约定进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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