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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3日上午9时15分左右,我方驾驶的小型轿车沿成绵高速公路复线由成都绵阳方向行驶,我方小型轿车失控向右跨过大货车道驶入应急车道,接着又向左跨过大客货车道驶入小型客车道后朝道路中央波型护栏撞去,在这过程中,遇同向后方的重型普通货车从成都方向往绵阳行驶时,双方车辆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及波型防护栏受损,我方后排一成员车内当场车内死亡。事后交警认定我方百分之七十责任,大货车百分之三十责任,对方交警由交强险赔偿十万,我方只有座位险一万,其他保险公司不认可,请问各位朋友在这种情况下我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付,深表感谢

保险纠纷 2018-12-21 12: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交强险财物损失的赔偿最高额度为200元。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 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 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
    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元。因此交强险最高赔偿额只有2000元。如有其它疑问,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 你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 一、先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担;
      
    二、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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