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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太平镇古秀村村民吴海某死亡后其父发现吴海某有银行存款要求领取的情况?一、吴海某个人情况??吴海某,男,汉族,生于1961年5月24日,身份证号码45242319610524081X,?于2012年8月2日因病死亡?。其家人在清理遗物时,发现有银行存折,后经到太平信用社、太平农业银行查询,得知吴海生名下有存款约23000元。?二、吴海某的婚姻家庭情况经查户籍登记:藤县太平镇古秀村社背组7号吴汉某(户主)户,其儿子吴海某,汉族,生于1961年5月24日,身份证号码45242319610524081X,初中文化,未婚,于2012年8月2日因病死亡。同时查明:2005年10月24日吴海生和李燕梅(身份证号码:452424701020198、地址:昭平县凤凰乡黄屋村村排组6号)于2005年10月24日在藤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时,李燕梅用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系伪造的,登记后吴海某、李燕梅没有共同生活,没有共同生育子女。还查明:吴海某母黄桂某已于1983年7月4日死亡。也查明,吴汉草棚和黄桂某共同生育吴钊某、吴海某、吴养某、吴焕某。吴汉某、吴钊某、吴海某、吴养某、吴焕某意见一致,吴海生名下的存款由吴汉强领取。三、如何解决吴汉强的领款要求?请分析、指导,谢谢!????????????????????????????2013年5月21日

劳动纠纷 2018-12-22 08: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般没有户口本也是能办理离婚登记的。有相对应的证明文件都可以。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
    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八)、颁发离婚证。
    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对于孩子,男女双方都有抚养的义务和权利。
    如果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应当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问题,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法院诉讼解决。
  • ,重婚罪的认定先要认定是否是重婚,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二是事实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事实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所以说即使在第一次领取结婚证婚姻续存期间,没有第二领取结婚证,有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构成重婚罪。
    第三,《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所以会存在婚姻登记的地区差别,在不同的登记机关重复登记。
  •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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