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在门店上班的员工,想知道在门店上班的时间在劳动法里是如何规定的。我现在上班的时间是8:30-18:00,中途没有休息,中午包工作餐,一周休一天,但是轮休。待遇是只有工资,试用期一个月(听同事说试用期只能休两天),工作满6个月公司才给买社保(听做满6个月的同事说,这个社保目前还没人得到)。我在这个公司上了有半个月了,每天都是近19:00才下班,有时还到20:00多,公司规定超过19:00才有加班费,正常下班一个月可能就有一次,听同事说的。法定假日是轮休,没有统一的放假时间。针对于这个劳资关系,做为员工的我如何保护我的权益呢?如果我提出辞职,适用劳动法中的试用期可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吗,且在这个工作中我与公司并没有签劳动合同,他也没有提,我也没有提,因为看到目前的状况我不想再做了,可很担心自己的工资拿不到。请懂法的人士给个建议,盼复!法定假日是轮休,如果我提出辞职,适用劳动法中的试用期可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吗
劳动纠纷
2019-06-1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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