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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产妇胎儿住院时都正常,胎儿胎心正常,住院9小时后早上8点大夫上班后让进产房,一起进去共有3个,到了11点说我老婆胎儿胎心慢了要做手术,但到了12点才进手术室,到手术室打麻药打了45分钟左右一直打不进去,并且告诉我胎心听不见了,又叫来检验科的做b超,20分钟后做完b超,说有点胎心要抢救,最后过了一个多小时告诉我孩子死亡了,到了下午4:30产妇才从手术室出来,得知产妇大出血,孩子死亡原因是宫内窒息,请问孩子死亡是不是医院延迟不负责任造成的?我是不是应该起诉他们?如果起诉胜率打不?产房内很肮脏,大夫受贿,一起进去的有个产妇是该院主任朋友介绍,但我没证据,是我老婆告诉我的,进入产房内没有公平对待我媳妇,有证据,我该怎么办?医院是本市一所三甲医院

诉讼 2018-12-26 20: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首先找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能的话,可提出人身损害侵权诉讼。可提出的赔偿金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等,具体可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
    虽然说家属的意见会影响医院的治疗决策,但是医疗决策是医生独自做出的,除非家属签字作出知情选择,否则,医院还是应该承担责任的。
  •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为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台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我国采用“活着出生”作为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标准,也就是说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因此胎儿是不享有权利能力的,不具备继承人的主体资格,胎儿不享有继承权。但我国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胎儿出生后不至于生活无着落,保障胎儿的继承利益,充分体现了我国继承制度的养老育幼原则。
    胎儿是一个将来可能的权利主体,如果胎儿是活着出生,其继承权即可实现,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就不具备继承的主体资格,失去为其保留遗产份额的法律意义。原来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应按处理,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以上答案由家律网整理提供
  • 关于孩子在医院抢救死亡的解答:医疗纠纷分两种情形,一是医疗事故,一是医疗过错。医疗事故由双方当事人申请医学会鉴定,而医疗过错由法院委托司法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但是,医疗事故的赔偿低于医疗过错的赔偿。
    根据《人身损害赠偿解释》之规定,受害人遭受有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如死亡的还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具体的赔偿数额还需要责任最终确定后才能确定,如与院方协商不能达成满意结果建议你委托律师代为处理为妥。
  •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所导致的误诊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
    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误诊导致误治,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若和经济负担,造成了患者暂时性机体结构破坏或延误医疗时机造成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药性作用的复杂性,一些虽有过错的误诊没有导致误治,患者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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