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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人:我(本人在南宁)欠债人:陈某(人在柳州)陈某(欠债人)欠本人六万块钱,同意和解给予陈某还款日期为一年,即2012年9月1日起到2013年3月1日还叁万元,剩余的同年的9月1日还清。超出时间可以让法院强制执行。但是今天都3月6日了,对方只是还了一万两千元,声称没有钱还了,有联系过是否可以宽多两个月。但是我个人也都急需钱,我只知道对方可能有一套共有房产(具体有没有在那期间换他人名字我就不清楚了),有一份稳定工作(我好奇的是,既然稳定,为什么不能年了才凑出个一万二,他工资一个月起码都有三千,还有年终奖)。对于这样的人我实在是不愿意宽限时间,因为2011年借的钱如我没有拿欠条告他,连还的意思都没有。而且这个人讲话都没有基本不算数,并且爱赌,我实在担心久了欠我的钱都拿不回来。求求大家帮帮我!能否给我些建议!请问:1、我怎么跟法院强制执行,因为不在同一个城市,之前告的时候也是在欠债人所在的城市起诉的。也就是说我应该找谁?直接去法院还是找以前帮我起诉的律师呢?2、我之前请的律师我是否还可以请他帮忙?调解书他已经寄给我,是不是等于完结了呢?还是我是否可以继续让他帮我跟这个事。3、如果我申请得了强制执行,法院会如何处理欠债人呢?对方要坚决说没有钱,那我应该有些什么心理准备。谢谢您!

债权债务 2018-12-18 19: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该仲裁裁决需要并能够在有关国家领域内执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执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境内执行的,只有被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有居所或有财产的情况下,我国法院才能够承认和执行。  
    二、必须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行为存在。即仲裁裁决作出后,依照裁决负有一定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裁决确定的最后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该仲裁裁决。  
    三、必须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义务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才能开始承认和执行程序。法院不得在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承认执行。仲裁机构也不得在裁决作出后直接交法院执行。  
    四、接受申请的法院应具有管辖权。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有管辖权的法院,从地域管辖的角度看,是指被申请人居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法院;从级别管辖的角度来看,在我国只能是中级人民法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公民应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  如果法院受理申请后6个月内不采取执行措施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 起诉一般原则为原告就被告,即原告需要到被告人所在地法院起诉,根据相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不懂相关的起诉流程的,建议最好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 1、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会依法做出判决  
    2、胜诉之后,如果对方拒绝履行的,胜诉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4、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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