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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玩2009年8月进该园艺公司从事行政上的工作,工作了两年多,2012年工资每月1800+全勤50+补助200+工龄补助10=2060元,2012年3月中旬公司以叫我下租摆监督员工工作的理由调我下去工作,工资没变动,2012年5月10日发4月份工资时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减了我300元岗位工资,打电话问老板,老板说因为我以前的行政岗位没有了,公司有权利调动岗位,现在调我到养护工作岗位,这个岗位没有300元的岗位补贴的,现在的工资每月1500+全勤50+补助200+工龄补助10=1760元,如果我不服从公司安排的话自己考虑清楚是否辞职,请问这种随意调动岗位是否合理?我应该怎么做能维护我的权益?能否拒绝并要求公司补偿?公司有权利调动岗位,是否辞职,请问这种随意调动岗位我应该怎么做能维护我的权益?

劳动纠纷 2019-05-12 17: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企业要调动员工岗位,应征得员工的同意。
    2、企业以无法安排合适岗位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其本身是由于企业的过错而不是员工的过错,你有权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具体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 一般情况下不想被调动工作岗位,员工有权拒绝。约定员工的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公司有确凿证据表明员工不胜任该岗位时,公司可以调动工作岗位;当公司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可以调动岗位。《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调岗的补偿:如果公司随便对员工调岗,并且调动的岗位与原来岗位职位、工作内容差别很大,或者待遇调低的,调岗不合法,员工可以拒绝调岗,如果公司强行调岗的,员工可以此为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每一年一个月的工资,建议要求公司出具调岗通知书或者搜集公司强行调岗的证据。但如果公司为了经营需要,调动的岗位与原岗位差别不大,并且待遇不变的,调岗是合法的。
  • 要看你是否是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员工离开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规定,补偿或赔偿是不一样的,具体您可以参考下面观点: 若公司是无合法理由辞退你,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以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 若公司有拖欠工资或克扣工资等违法原因,您被迫提出离职或确实是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解除,是有补偿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若你主动提出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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