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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容检刑诉(2012)73号???????????被告人何双光(曾用名:何建光,绰号“何叔”),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身份证号码;450921198500304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容县容州镇礼信村荔枝根队26号。因涉嫌抢劫罪、绑架罪,于2011年10月24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陀富军(“阿陀”、“阿军”),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身份证号码:45092119841216041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容县?容州镇礼信村周1号。因涉嫌抢劫罪、绑架罪,于2011年9月3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本案由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双光、陀富军涉嫌抢劫罪、绑架罪,于2011年11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三次.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07年12月28日晚上,被告人何双光与同案人何克森、肖杨(二人均判刑)经预谋后,三人一起在容县容州镇南门街52号门前,将租住在该处的被害人陈秋燕?挟持到何克森借来的辆小车上,由被告人何双光负责开车,往容县容州镇厢西村方向驶去,当车辆驶到容县容州镇中环路时,因小车发生故障无法开动,何克森打电?话叫被告人陀富军驾驶一个辆摩托车过来。被告人陀富军驾驶摩托车来到后,何克森等人对被告人陀富军讲明了挟持陈秋燕的情况。何克森、肖杨押住陈秋燕坐上被?告人陀富军的摩托车,一起到容县容州镇礼信村荔枝根队何克森家。在何克森家中,被告人何双光与何克森、肖杨将陈秋燕身上的手机一部、戒指一只抢走。接着,?何克森等人从陈秋燕身上取下陈秋燕租屋的房门钥匙,由被告人何双光在何克森家看管陈秋燕,被告人陀富军和何克森、肖杨去到陈秋燕租屋,在租屋搜得现金900元、?存折两张、银联卡身份证等物品。之后,被告人何双光等人先威胁陈秋燕说出存折密码,便从陈秋燕存折中取走存款17800元。得款后,四人对所得现金及物品进行瓜分。???????????二、被告人何双光、陀富军与同案人何克森、肖杨抢劫财物得手后,认为陈秋燕的姐姐陈娥燕有钱,于是产生要继续控制陈秋燕,并以陈秋燕作为人质,要挟陈娥燕给?钱的念头。2007年12月29日晚,肖杨打电话给陈娥燕,告诉陈娥燕其妹妹陈秋燕被他们关了起来,只要给钱就放人,并要求陈娥燕在两天内拿现金20000元来赎回其妹妹?陈秋燕,否则后果自负。后被告人何双光、陀富军等人见还没有得钱,就打电话继续恐吓陈娥燕。当被告人何双光、陀富军等人察觉陈娥燕已经向公安机关报警,由于?害怕而被逼将陈秋燕放回。??????????2011年9月3日,被告人陀富军主动到容县公安局容厢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1年10月24日,被告人何双光主动到容县公安局容城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书证;鉴定结论等。??????????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双光、陀富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双光、陀富军抢劫得手后,又以被害人作为人质,向他人勒索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体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双光、陀富军均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告人何双光、陀富军在抢劫、绑架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告人何双光、陀富军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何双光、陀富军在实施绑架的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诉讼 2018-12-17 14: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如果构成真的轻伤的话,属于故意伤害罪(轻伤),是告诉才处理的罪名,如果受害人起诉的话,是会受到司法机关的追究的。而且你弟弟多次打架,确实是一个对他不利的情节,但有两点,
    一、故意伤害罪(轻伤)在刑法里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能取得受害人谅解,赔偿医药费私了,受害人撤诉的话,就不会受到刑事追究;
    二、受害人有过错,这样你弟弟所应该负上的责任就小一些,受到的处罚也会轻一点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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