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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1年2月14日与余庆东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认购协议》,认购了该公司开发的天湖名城一组团“览湖苑”1栋2号商铺,该商铺建筑面积约为60.54平方米,未优惠建筑面积单价为:3158元/平方米,未优惠总价款为:191185.00元,在签订《认购协议》时向该公司交了5万元定金及可抵扣商铺总款10000元的商铺储值金5000元。在商铺未动工期间,该公司曾多次催促我与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我也就此多次与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2011年5月初,我发现正在修建的“览湖苑”1栋2号商铺与我签订《认购协议》时的情况存在巨大差异:商铺前原有的绿化带没有了(在该公司的宣传资料、效果图、沙盘上明显看出该商铺前是一片绿化带),商铺前面仅剩下狭窄的空间。我立即就此事反映给该公司房屋销售部的经理,并希望该公司及时处理,然而直到2011年12月底该公司的张建成总经理在与我面对面进行沟通的过程中才告知我:因当地政府未能将旁边的一所民居征用过来,所以商铺前面的空间缩小了,该公司也修改了建房方案。张总经理提出解决方案是:一是退还5万元定金及商铺储值金5000元,在下一期开盘时可以优先选购;二是退还退还5万元定金及商铺储值金5000元并按银行同期利息予以补偿;三是不退5万元定金及商铺储值金5000元,在下一期开盘时按开盘价予以100-200元/平方米的优惠。当时我们未能达成一致。事后我与该公司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2012年2月12日,该公司却以下发催告函的形式要求我务必于2月18日前与该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将追究我的违约责任并不予退还我所缴定金。请您们给予法律援助,我该怎么维护我的权利?联系电话:13639219188汪先生

房产纠纷 2018-12-20 18: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2、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3、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 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
      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
  • 商品房买卖的注意事项:

    一些开发商利用购房者急于收房或疏于防范而设置圈套,在办理交接时要求购房者签署对购房者不利的协议,如写明“双方不再主张其他违约责任”等类似要求购房者放弃权利的文字。开发商没有权利提出新的交房条件,购房者对此类协议或条款有权拒绝签署。验房的注意事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购房人要仔细验收房屋,确信没有质量问题再办理入住手续。


    2、要求开发商提供该房产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并查看所购的房屋是否在该表的范围内。此外还要让开发商提供交付许可证、实测面积数据等,收取《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开发商还要提供《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新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3、发现房屋有一般质量问题,应立即要求开发商对有质量问题的地方予以书面确认并加盖公章,在对方解决好该问题后再办理入住手续。


    4、如果在短时间内解决不了的质量问题,应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并索要书面凭证。


    5、如果发现是严重的质量问题,购房者认为就是修复了也无法正常居住,就可直接找开发商提出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解决。

    以上就是商品房验房时所要注意的几点事项,这里提醒购房者在交房时应多咨询一下专业人士,避免相关的法律风险,以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维护。鉴于购房人专业知识的匮乏,建议购房人在收房时能够集体收楼,可能的情况下可以聘请律师指导协助,这不但可以弥补单一主体知识的限制,更好、更有效地维权,还可引起开发商的重视,促使开发商就收房过程中的问题做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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