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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是否具有等同的法律效力?事实劳动关系被用人单位违规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除了在合同到期两个月后发出的一个简单的带威胁性质的通知外,至今都没有向劳动者出具文本规范的解除或终止书面证明)后,劳动者能否得到二倍于经济补偿的赔偿谢谢啦!紧急啊附件: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女???****年**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被诉人:**********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申诉请求事项:1、要求被诉人按照2007年月平均工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5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要求被诉人按照“申诉请求事项第一条”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3、要求被诉人以二倍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6个月工资(08年4月-6月)。4、要求被诉人为申请人缴纳2008年4月-6月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缴纳部分。5、要求被诉人向申请人支付并报销其从事销售工作以来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见附件)。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以下简称:本人),1990年参加工作,1993年转为合同制工人。1990年至2003年13年间,先后任**********(以下简称:公司)七厂装配工、车间统计员。因企业股改转制,公司根据劳部发[1998]34《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精神,2003年11月原劳动合同协议废止。又根据*****[2003]52号《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身份置换及竞聘上岗实施办法与岗位技能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本人与公司采用“一年一签”的方式重新(变更)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2008年至今在公司成套事业部先后从事车间统计员和产品销售工作。截至2008年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本人在公司的连续工作时间至今已有15年。本人在工作期内遵章守纪,对本职工作认真负责,工作态度积极进取,无任何本人原因造成的工作失误。2008年3月底,本人因为销售工作出差在外,却接到公司成套事业部打来的电话,说是本人的合同期满,公司与本人将不再订立劳动合同,要本人回去办理相关手续,本人深感惘然和委屈。因为本人劳动合同期满已过去一个多月,按照往年常规的做法,?本人只需在劳动合同到期,?并接到公司通知后,?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即可。但这次,公司在已确定和?本人不再续签合同?的情况下,又不?及时?的通知本人,使本人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还在为公司产品销售和业务开展做着艰苦的努力和资金上的投入,给本人在经济上、精力上和精神上造成较大的损失和伤害。4月初本人回到公司与公司相关领导反复商榷,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条款,为保护本人的合法权益,本人向公司表示愿意保持现有的事实劳动关系,续签劳动合同,继续从事本职工作,以避免前功尽弃和经济上的损失,但都因为公司方面的原因而被拒绝,公司坚持单方解除目前的劳动关系并终止劳动合同,并于4月底强行下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综上所述,被诉人无视并违反《劳动合同法》,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给申请人经济乃至精神上造成了损害。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要求如下: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要求被诉人按照2007年月平均工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5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九条要求被诉人按照“申诉请求事项第一条”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要求被诉人以二倍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6个月工资(08年4月-6月两倍共计6个月)。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被诉人为申请人缴纳2008年4月-6月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缴纳部分。5、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和《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要求被诉人向申请人支付其从事销售工作以来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此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2008年6月?4日是否具有等同的法律效力?事实劳动关系被用人单位违规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除了在合同到期两个月后发出的一个简单的带威胁性质的通知外,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请人:此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

仲裁 2019-05-08 23: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协商解除。《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劳动者单方解除。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劳动法》规定以下两种情况,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用人单位及及时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在试用期内的;
    第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第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要补偿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下列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权取得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如果员工提前一个月(试用期提前三天)书面向单位申请离职,或者与单位协商经过单位同意,或者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当事人都可以离职。单位故意刁难不让离职,是违法的,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
    而非全日制用工,无需提前书面申请的,当天口头申请就可以结束用工关系。
    但是如果提前申请离职,劳动合同有依法约定培训费等协议的,当事人需要与单位协商给予合理的补偿。
    另外,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对行业竞争要求保密的单位,如果有补偿,当事人离职后还要遵守相关的要求,如果违约,还要赔偿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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