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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去世后留有两套住房,现我母亲健在,五年后应我母亲要求将其中一套房产用四个子女公证放弃继承权并赠予我母亲,后我母亲在未争得我同意的情况下先后将两处房产分别用出售,抵押,隐匿,转赠的方式分别进行了处理。我现在有权要求撤销赠予我母亲的我的那份遗产继承权吗,能要回我或保全我母亲转赠和变相藏匿给他人的财产吗。具体情况如下;第一套房已出售过户给外人,所得四万五千元。第二套房用口头约定但未过户的方式卖给我二姐,【当时我二姐无资格过户买房】所得六万元钱。这两份钱款用于购买一套商品房此房当时售价十三万,不够的房款由我弟弟补齐。落户在我母亲名下,因我母亲和我弟同住,半年前我母亲拿着我们四个子女签过的公证书用赠予的方式把此套商品房赠予过户给我弟弟。导致我弟弟有资格提取公积金后逼我提前还贷款以便撤销他做为贷款担保人的身份后提出他名下十万元公积金。现我二姐已具有落户资格随即要求我们签字过户还在我父亲名下第二套房产,我妈我弟我大姐均同意签字,我拒绝签字,弄得和我二姐反目。我该怎么要回我赠予我母亲转移的产权,怎么保全第二套房的产权,该怎么做请帮我

继承 2018-12-17 05: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如遗嘱或赠与未明确约定,则属于夫妻共有。
  • 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如抚养教育、管教保护、赡养扶助和遗产继承等,同样适用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有的人认为,让二奶的孩子继承遗产,就是对包二奶现象一种变相的鼓励,不利于打击重婚、包二奶等社会丑恶现象。其实,这都是父母的过错,孩子是无辜的,因为,孩子没有选择父母的权利,不能因为父母的过错而剥夺他应享有的权利。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尚未履行的合同,可以反悔;已经实际履行的赠与合同,不能反悔。
    所以,已经将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不能将财产要回。除非受赠人有下面合同法规定的情形。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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