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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妈妈精神病司法鉴定及确定法定监护人时,需要妈妈脑子清楚的时候及妈妈同意我当监护人吗同意我当监护人吗?

离婚 2018-07-06 15: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节 监护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
    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四、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n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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