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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负责人以公司财产担保向私人签订了借条,事后人不在了,借款协议上盖有某总公司某分公司的鲜章。现在我该怎么办,能要求总公司赔偿吗?有什么法律依据吗?分公司负责人以公司财产担保向私人签订了借条,借款协议上盖有某总公司某分公司的鲜章。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刑事辩护 2019-01-13 05: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跟股东借款需要交税。公司注册资本50万,今年从股东借了200万到公司账户用于业务经营,未签署任何借款协议,也不用付利息。——这有违常理,股东与企业有着密切的利益关系,税务局会认定企业对股东的利息收入进行避税。
    会根据合理税率认定股东的利息收益,让企业补交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因为企业是个税的扣缴义务人。
  •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私人协议有效,但借款催收要及时。借款到期,如借款人逾期不还,从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两年内,出借人可向法院提出诉讼。为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催要证明等,这样诉讼时效就可从新的协议订立之日重新计算。
      如果借款人拒不归还,可以到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否则诉讼时效超过,就转成自然债务,法院不再支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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