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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育,孩子满月后死亡,丈夫薄情抛弃女子,因没有结婚登记,女子感到受伤。请问在婚姻法上对这一方面有没有相关条款,保护女子合法权益?若有类似条款,请与我联系。谢谢。13893901989?王先生

离婚 2018-12-20 10: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3.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4.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 这种情况并不属于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也不会构成重婚罪。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子女抚养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即小孩的抚养权关键是看小孩由谁抚养对小孩的成长生活更为有利。
    孩子尚在哺乳期,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男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孩子满两周岁未满十周岁的,一般由对其成长有利的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孩子满十周岁的,归谁抚养还要征求孩子的意见。
    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未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抚养费
  • 未婚先育的,2岁以下小孩一般都是判给女方的,工资收入高低不构成获得抚养权的障碍。由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男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一般是其月收入的百分之20到30。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问题一般比照婚生子女抚养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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