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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公司的临时工是按件算工资的,可是七月份件数为5860,工资是2440.八月份件数是7753,工资是2190,可是件数多了,工资反而少了那么多。还有他们本来说好是第二个月中旬发工资的,可是每次都不按时,七月份的工资到十月中旬才发,经理说,要看老板什么时候发就什么时候发。还有合同问题,本来五月份时签了两份说好还有一份可以拿回来的,可是一直都没有,后来工程延迟问大家还要不要继续做下去,如果做的话中途不能辞职,如果辞职的话要违约金,可是他们就只签了一份,而且还没有标注好工资问题的,那里是空的。本来说按前几个月那样算工资的话继续做没关系,工资久点了也没问题,可是现在等这个工程的工作基本上做完才发了这点工资,那九,十月份的工资不就更少了吗?所以想他们不给个好说法最后几天干脆不做了,想请问下,这样做要付法律责任,交违约金吗?还有那些工资方面的能否让公司补给我们?如果他们不肯,能投诉或者是告他们,剩算大吗?可是每次都不按时,所以想他们不给个好说法最后几天干脆不做了,交违约金吗?

合同纠纷 2019-06-01 07: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单位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
    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首先,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人不予执行,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对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可法院会中止执行,待对方有执行能力,可以恢复执行。
    第三,对于拒不执行法院裁决行为,会有被司法拘留甚至涉嫌拒不执行生效民事裁判文书罪。
    第四,不要担心,这种情况就好像银行的死账坏账,但是,只要他有劳动能力,就可以追究其履行法律责任。
  • 既然为他人担保,就要承担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承担连带责任,不履行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规定的义务的,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扣留提取担保人的工资清偿债务,担保人可以向被担保人追偿。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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