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2004年7月,被申请人聘申请人到黄杨供电所任炊事员,月薪250元,黄杨供电所补贴30元,共280元/月。当时申请人觉得工资太低不愿意,但黄杨供电所负责人曾鹏承诺要给其买社会养老保险,还承诺以后给加工资,也和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待遇。于是申请人便被被申请人招聘到黄杨供电所任炊事员。申请人上班后,名为炊事员,实质一兼三职:保洁员(黄杨供电所全院及一至三楼各科室、过道全部卫生)、昼夜值班员三个职务。申请人上班后,曾多次请求与其被申请人签定合同,但被申请人以各种借口婉言拒绝,直到2012年7月,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6月,申请人见被申请人没有兑现诺言,不但没有为其买社会养老保险,而且两年一直未加一分工资,合同也不履行,也没有得到过任何福利待遇,于是申请人便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为此,被申请人又想法将其挽留,黄杨供电所负责人曾鹏承诺将工资每月加到300元,并再次承诺社会养老保险一定给以补买,合同等段时间一定签订。2008年7月,申请人见被申请人仍然没有兑现诺言,不但没有为其买社会养老保险,合同也仍然未签订,申请人再次提出辞职。被申请人见状,估计在也不好挽留,于是又向申请人承诺将其工资加到400元/月,不但以后要补买社会养老保险,而且工资每年都加,最重要的是被申请人之黄杨供电所负责人曾鹏还再承诺在不久一定将申请人之孙子余小波招聘到黄杨供电所上班,作为对申请人的弥补,至于合同签不签没什么……为此,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再次诱惑下没有辞职,考虑到被申请人要将其自己无业的孙子余小波招聘到黄杨供电所上班,心里塌实很多,于是便再次留了下来继续任炊事员和清洁工。2010年1月至2011年6月工资为500元/月,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工资为600元/月。途中申请人无数次追被申请人履行合同,但被申请人仍以各种借口一拖再拖,拒不履行,仍没有兑现任何诺言,工资又太低。为此,申请人再次提出辞职。2012年7月,被申请人只好与申请人履行了一份《职工食堂承包合同》,年薪10000元,合同期限为2012年7月3日至2013年7月3日。签定合同前,申请人从2004年7月至2012年7月在被申请人处上班8年期间,被申请人故意不履行合同,工资不但太低(接近低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分之一),也没有为申请人买养老保险;8年来,从来没有过任何休息日和节假日,每年的每个礼拜六、礼拜天;国庆、五一、中秋、元旦等,甚至春节,都安排加班,从来没有加班费;8年来经常为被申请人昼夜值班,经常性深夜12点、凌晨2点、3点不时为被申请人开门、关门、煮夜宵(职工线路抢修),也没有过任何补贴;8年来也从未得到过任何福利待遇,而且还一身兼几职(炊事员、保洁员、昼夜值班员)。2012年12月,在合同期限还不到半年时间,被申请以申请人年迈体衰为由将其申请人辞退。申请人不服,便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向被申请人递交申请请求给予补偿。2013年1月,被申请人以混蒙笼统的方式支付申请人15000作为了事,并扬言如果申请人不服,随时可以向司法部门起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了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四十八条、九十一条、九十八条、第一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八十五条、八十七条等相关规定,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望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予以依法裁决!不但以后要补买社会养老保险,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望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保险纠纷 2019-05-22 12: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劳动仲裁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单位安排加班原则上应该支付劳动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果员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单位安排加班且不支付加班费的话,建议单位及时予以支付,争取员工协商解决问题。
  • 《劳动法》中对加班工资的规定如下: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即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日工资基数的150%,休息日是日工资基数的200%,国家法定休假日的日工资基数的300%。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今年中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
    21.75天。
    假如一个月薪为2175元的员工,他的日加班基数就是2175元除以
    21.75天即100元;如果企业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则应支付其不低于100元的3倍即300元的加班工资。
    下面是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计算公式: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 加班工资基数÷
    21.75×天数×300%
    法定节假日小时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基数÷
    21.75÷8×小时数×300%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法定),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一天)和中秋节(放假一天)。
    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加班费: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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