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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2年5月5日进入公司,做一名普通的门窗加工工人,试用期工资2600元人民币(没有交五险一金),且没有签劳动合同,4个月后,即2012年9月15日转正,转正工资为2600元人民币(交五险一金)。期间劳动合同经部门经理发到我的手上,但公司却没有签字和盖章,所以我也没有签字,合同就一直由我保管。2013年2月20日,我经过深思熟虑后决定辞职,可是当我向公司提出申请并办手续时,人事部经理却说我还差公司的钱,当时我非常的吃惊,人事经理要求我还清公司的钱才能办离职手续。具体情况是:2012年5月份公司阳光花园三期门窗工程启动,当时公司并没有具体针对我们的提成方案,只是让我们先加工门窗,公司会尽快派人来工厂和我们洽谈具体的提成方案,可是公司却迟迟没有派人下来,直到年中会上直接宣布了方案,大概是:门窗加工每平方35元,门窗副框5元每个,栏杆8元每米,实行“3?3”制原则,当时大家都不同意,但是我们已经做了3个月,不可能不做,加上我们部门经理又向我们承诺会向公司争取,所以我们又继续加工,但是这件事直到工程结速都没有实质性的进展。从2012年5月份到2013年2月6日,我们为了赶上工期加了很多班,???星期月份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5 早上8点到22:00 早上8点到22:00 早上8点到22:00 早上8点到22:00 早上8点到22:00 早上8点到16:00 6 早上8点到18:00 早上8点到18:00 早上8点到18:00 早上8点到18:00 早上8点到18:00 早上8点到16:00 7 早上8点到22:00 早上8点到22:00 早上8点到22:00 早上8点到22:00 早上8点到22:00 早上8点到22:00 8 早上8点到22:00 早上8点到22:00 早上8点到22:00 早上8点到22:00 早上8点到22:00 早上8点到22:00 早上8点到22:009 早上8点到22:00 早上8点到22:00 早上8点到22:00 早上8点到22:00 早上8点到22:00 早上8点到22:00 早上8点到22:0010 早上8点到22:00 早上8点到22:00 早上8点到22:00 早上8点到22:00 早上8点到22:00 早上8点到22:00 早上8点到22:0011 早上8点到22:00 早上8点到22:00 早上8点到22:00 早上8点到22:00 早上8点到22:00 早上8点到22:00 早上8点到22:0012 早上8点到18:00 早上8点到18:00 早上8点到18:00 早上8点到18:00 早上8点到18:00 早上8点到18:00 早上8点到18:001 早上8点到18:00 早上8点到18:00 早上8点到18:00 早上8点到18:00 早上8点到18:00 早上8点到18:00 早上8点到18:002月至2月6日 早上8点到18:00 早上8点到18:00 早上8点到18:00 早上8点到18:00 早上8点到18:00 早上8点到18:00 早上8点到18:00期间国庆节放三天30,1,2三天,元旦放一天。年终我拿了税钱11200元人民币的工程奖金(这里面包含加班费,应为公司没有给我们算加班费)。可是当我去辞职时公司说我拿的工程奖金中有三分之二是公司预发给我的,要从我2013年的奖金里面扣,如果我现在离开公司就要马上退那三分之二的钱,否则不办离职手续。但是我觉得我的劳动完全对得起我拿的报酬,所以我不同意退还,但是我有不得不办离职手续,所以我只有向法律求助了。三分之二的由来:工程款中扣除每月的工资、五险一金、劳保用品、住宿、工地上的生活费,最后剩90540元,乘三分之二就是60350元。

合同纠纷 2018-12-20 10: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依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同时,加班费应不低于工资的150%。
  • 您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加班不给加班费 您搜集证据 协商不成 到 公司所在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也就是所说的快辞工。并可以要求结清剩余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办理离职手续等。  其余情况下,劳动者主动离职是没有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年终奖和加班工资完全是两回事,不能相互抵冲。
    用人单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资的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支付倍数,用人单位发放的年终奖不能用于抵充加班工资,领得“红包搜索”的劳动者也无须在节日期间提供额外工作。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法定假日期间,用人单位要安排员工加班,应事先征得工会和员工的同意,不能强行命令员工加班,除抢修、救险、救灾等法定情形外,劳动者对于单位安排的强制性加班有权予以拒绝,以维护自己法定的休息权。
    个别企业以劳动者不同意节日加班安排为理由,扣减工资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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