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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借任某款2?000元,到期未能偿还。当日晚,薛到韦某家借款,韦不在,韦妻在,二人也很熟。薛某说明借款意图,并言明3天至5天即可清偿的,韦妻答应帮助想办法,但表示没有现款,只有活期存款折存有4?000元。薛某提出,将存款折交给他,由他明天支出2?000元借给他,再将存款折还给韦某。韦妻见他恳切,一时不好拒绝,便将存款折交给薛某。??????韦某下班,韦妻告知此事,韦某当即反对,二人即去薛家,韦某向薛某说明其不同意出借现款,并且要薛立即返还存折。薛某称可以,但存折现放在别处,需明日取回再还。韦某夫妇仍不放心,于次日晨即去储蓄所办理了存折挂失手续。薛某于次日一早到任某家,将存折给任,要求抵债。任见存折写的是韦某名字,问清情况后,返给薛某2000元现款,留下存折。薛某用该2000元钱还了部分债务,仍有数名债权人 向其讨债,走投无路,自杀身亡。任得知情况,急去储蓄所支取存款。因韦某已挂失在先,无法支取。任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韦某在储蓄所的存款归其所有。韦某以其为合法的存款所有人,该借款合同已经解除为由予以答辩。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债权债务 2018-12-19 03: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暂时无力偿还债务,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分期还款,或者延迟还款。被起诉后,需要积极应诉,争取在法庭上达到分期还款或限期还款的目的,如果法庭不予支持,会限期偿还全部债务,如拒不支付,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发布)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
    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
      而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借条、欠条、收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能反映欠款、汇款的书面材料,第二,至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并支付利息,第三,可查询其名下有无房产、车辆、存款并进行查封、冻结以便执行。第四,如还款期限届满两年,且期间追要过,需找证据证明,否则超出诉讼时效。
    第五,如存在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经担保人立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偿还欠款。
  • 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能否受理和判决:  
    1、债权人起诉对方最好在其离开住所地一年以内起诉,因为有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项:“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债权人起诉后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院首先看原告的证据充不充分,如果充分法院可以公告传唤被告,公告期限届满,被告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这里的法律依据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项:“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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