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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我现在怀孕九个多月,预产期在10月25号,还没有休产假,我是想产假休完再办离职,给我的领导也说清楚我是为了报销生育险的;我的领导要让我先写离职申请书,说是给上级领导看了要招聘替我工作的人,我就写了;不过内容里这样写(产假后办离职手续)这样就代表我离职了吗?我的劳动合同是13年12月份才到期;因为我在公司两年期间交了社会保险,这样会影响我产后生育险的报销不?公司要是因为这份申请书不让我报销生育津贴和产假期间的工资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8-12-22 07: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有生育保险的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没有生育保险的按照单位产假亲工资标准支付。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
    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 生育津贴领取的具体条件可能会因应地区不同而有所区别,大体上领取条件是这样的:
    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
    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生育的。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
    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①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②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其根本目的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进行保障。
  •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
    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根据国家有关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在产假期间可从社保中心领取生育津贴。
      一般来说,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一回事,生育女工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相当于产假期间工资的性质。这就意味着,生育女工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超过生育津贴发放时间的产假,产假工资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发放。
    生育女工如果没有达到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仍由所在单位发放产假工资。  当然,如果生育女工所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差额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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