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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阿勒泰的拆迁户,2007年下半年拆迁的房屋,拆迁协议注明2008年10交付房屋。签协议时说房产证要交给他们,我不知道就把房产证,土地证给他了。等房屋盖好要房子的时候,但开发商私自更改建设图纸。减少一单元说没盖那个单元就没有你的住房。强行将房屋占有,私自卖与他人。后到法院起诉要房屋一审判决下来拒不履行,后二审改判经济补偿2套80平米估价后38万多+租房价3万多共计42万余元。开发商没钱无法执行,后又到伊犁自治州协调给我买房但开发商依然不予理睬。申请强制执行我提供资产法院说他无法办理房产证,无法执行到现在已经3年了,给的房屋早已卖出去。到法院多次,法院说开发商没有财产可执行。判决书白纸黑字可开发商不理不睬,法院也不执行说开发商不服判决继续上诉。这样一来我的官司永远打不完了。一审,二审?伊犁自治州协调都不行。我该怎么办?申请强制执行我提供资产法院说他无法办理房产证,法院说开发商没有财产可执行。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9-06-06 17: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婚案件中,法院分割房产,一般是以房产现值作为分割的依据,而非购房时的价值。很多当事人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习惯以购买时的价格计算及分割,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不能成立的。房价的市值一般由当事人双方估价后达成一致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一般由原告申请向法院评估,并预交评估费用,由法院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以该评估报告作爲分割的标准。
    一般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从3个月到6个月不等。评估费用,一般在判决离婚后,由当事人双方分担。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産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式确定和处理财産,处理财産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得转移。
    ”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并未规定合同必须在报批、登记后才生效,因此,上述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虽暂时没有履行报批、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是交易房屋的所有权暂时不能发生转移。
    实践中,拆迁安置房屋买卖交易双方对买卖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都是放在合同履行过程的房屋过户阶段进行,而房管部门也是将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发证审批同时进行,由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再由房管部门批准交易并着手核发房产证。
    从实际操作的这一做法中,也可以看出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受批准、登记手续的影响。
  • 法院执行房产涉及的情况较多,例如:
    1、如果在法院执行时,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及家人的,说明被执行人及家人并不住在该房屋内,另有住处,不能证明被执行人的唯一的一套住房,可以依法执行。  
    2、如果确实是唯一的一套住房的,仍可以由法院依法通过评估、拍卖的方式,依法处分该房屋,所得款在执行限额内作为执行款交给申请人,余款扣除执行费用和评估、拍卖、公告等费用后,仍归被执行人所有。
  • 能办理房产证的项目肯定是有土地手续的,只是有总证没有办分户土地证。原因大致有:
    1、开发商只在项目报批时要跑国土部门,而销售房子签订合同备案基本都是在房产部门的事,跑得多就办得快;
    2、普遍对房产证更重视,办按揭也要涉及房产证,而土地证没有催得那么紧,不着急办;
    3、办理土地分户证又需要缴纳一定费用,影响资金周转;
    4、还有的开发商已经把土地抵押贷了款,未还清之前不能办证。目前政策将两证合一,统一为“不动产权证”,有些地方已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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