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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前几天经过二手房屋,看到一间商铺,刚开始二手房屋说商铺是他自己的,后来又说是有房东的。我们就谈了一下。二手房屋说,商铺装让费是三万,后经讨价还价后说好转让费是两万五。。如果跟二手中介租的话,店租一年是六万,跟房东租的话一年是七万。我们先给予了一万块钱定金,说好过几天过来签合同,可我们过几天过去准备签合同的时候,二手房屋又说,没有房东,还拿出的合同是甲方,二房还是同一个人的签名。后来经过我们一方交涉后,说好叫房东出来。但是我们必须交付三万块钱,才能叫房东出来,房东出来后房子租不租得成,就是我们的事情。这样我们就已经不敢租那个房子了。。我们要求退回定金一万块钱,但是他给我们写的收据中,却注明了,如乙方不租这个房子,一万块钱定金不予退还。。我们找了工商部门协商,二手房屋也不肯退还。像这样的事情,难道政府就拿他们一点办法也没有吗?这样的事情,也相信有不少受害者经历过,难道我们就要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吗??还是同一个人的签名。难道政府就拿他们一点办法也没有吗?有苦说不出吗??

综合法律 2019-05-30 07: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租赁合同未到期房东反悔不出租的话是构成违约的 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房东违约,租户可以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解除租赁合同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房屋的交付时间。租赁房产交付时,双方应约定派代表到现场检查房产的完好情况,应当结清前期的水电费、通讯费、闭路电视费等有关费用,并签署房产交付确认书及有关财物移交清单。
    为了保护出租方的利益,防止承租方提前撤场,或拖欠有关费用,应当要求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水电费、通讯费、治安费、保洁费等费用,哪些有出租方承担,哪些有承租方承担。
    并且承租方作为公司,支付了房租金后,一定要向出租方索要正规有效的税务发票以免被税务部门查处。特别要提醒的是,在合同中要写明,租金是否是含税价。
  •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而该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对于承租人的效力之一就是支付租金。租金是租赁物使用收益,支付租金是承租人应对出租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约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者延迟支付租金,就构成违约。
    但出租人解约前应先行使催告权,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如果承租人仍逾期支付,出租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 购房协议与购房合同:
    购房协议作为开发商在不具备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件之前的一种协议,认购书具备担保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担保效力。如果认购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符合协议书约定的生效条件时,该协议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开发商和购买人均应按照协议书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购房合同更加详细,如果认购书中,对于房屋的房号、面积、价格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做了较为明确的约定,那么认购书可以被看作为一份预先约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对于认购书内容做出了更为具体的约定,而如果认购书中没有约定上述内容,则其只是一份购房意向书,不具备合同性质,也就没有合同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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