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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甲方)建房子,乙方出劳务(非劳务公司)承包土建工程(出劳务),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其中一条:乙方在施工的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事故发生,有乙方承担责任。(注签合同的时间是事故发生后,后补合同,请问还有法律效果吗?)?丙是乙方的员工,在施工过程中,在甲方没有监管的情况下,工人丁将存在质量过梁用塔吊勾起(注过梁时丙预制的),吊过梁过程中,塔勾滑脱,砸伤丙,(过梁存在质量问题)属于违章操作。请问乙方有责任赔偿丙吗,丙自身有责任吗?,甲方有责任。承包土建工程(出劳务)请问还有法律效果吗?请问乙方有责任赔偿丙吗,丙自身有责任吗?甲方有责任。

劳动纠纷 2019-05-14 12: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 施工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以其他施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和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在实践中,一些施工单位因自身资质条件不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资质条件,会采取种种欺骗手段取得发包方的信任,其中包括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手段进行违法承包活动。
    这些施工单位一旦拿到工程,一般要向出借方交纳一大笔管理费,就只有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非法手段赚取利润,从而给工程带来质量隐患。因此,必须明令禁止这种行为,无论是“出借方”还是“借用方”都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根据《建筑法》、《合同法》和《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违法分包。
    对于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无论质量问题是由总承包单位造成的,还是由分包单位造成的,均由总承包单位负全面的质量责任。
    另一方面,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这种责任,对于分包工程发生的质量责任,建设单位或其他受害人既可以向分包单位请求赔偿全部损失,也可以向总承包单位请求赔偿损失。总承包单位在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及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单位追偿。
  • 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是确保按时竣工的第一步。承包人应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做好开工的一切前期工作,如施工方案、原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使用、场地的平整、施工必备的水、电、道路的畅通等。  
    二、接受发包人的监督。《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发包人经检验验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经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 NO1:无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无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行为 ;NO2:没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上岗的行为;NO3:起重机械设备、施工升降机等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NO4:安全投入不符合规定要求,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未依法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等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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