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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门面房),用途专业女子美容院,房租期限2011.4.15--2014.4.15(三年),租金4万4千元每年,乙方于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分别向甲方支付22000元房租,(甲乙双方自2005年开始签订租赁合同,每三年签订一次租赁合同,乙方已经营六年,2005年4月-2008年4月房租4万,2008年4月-2011年4月房租4.4万),甲方应乙方要求于2010年7月提前签订2011年4月-2014年4月房屋租赁合同,房租仍为4.4万元每年,合同已经生效,现甲方认为周围房租涨幅过大,提前终止合同,合同中约定违约条款为: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向对方支付年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并给乙方六个月时间(2011年7月-2011年12月)安排客户问题、其他营业相关问题并合同终止。问题:乙方提出:甲方违约金应按三年租金132000元的20%向乙方支付26400元违约金;甲方应承担美容院门头装修费用(2011年4月因市区刮大风将原门头部分刮坏后,乙方自行重新装修)、2009年期间房屋内壁纸等部分项目维修、因甲方违约对客户造成的损失等;甲方:违约金应按年租金20%支付,还应支付乙方其他哪些损失?乙方的提出的要求哪些是合理的?

合同纠纷 2018-12-20 05: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如果房屋所有人反悔不按约定将房屋进行过户的,作为购房方可与房屋所有人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房屋所有人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装修合同的违约金;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所以一般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此损失的定义需要预想风险。
  • 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在一些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比例。
     法定违约金    第一,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按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再如,《如工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  第二,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
    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约定违约金  由于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法律无明文规定,有的同志认为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定违约金,超过的就是无效。
    从法律上讲,《民法通则》第12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该法条对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未作限制,允许当事人用约定违约金来弥补某些法定违约金过低的缺陷。
  • 装修违约。首先,消费者应积极地和装修公司进行协商,要注意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描述所出问题,对赔偿结果要求合理,这样问题容易解决。
    其次,消费者可以找有关部门。
    据记者了解,合肥建筑装饰协会底下的会员单位如在装修过程中出现问题,业主可向合肥装协反映,合肥装协将出面协调帮助双方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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