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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本人于2011年3月31日验收的该房屋,验房当日房间内并无渗水、漏水现象,直至当时售楼人员也并未告知此房因为本层楼消防栓爆裂而被淹过。2011年4月2日,物业通知本人该房屋漏水,导致702房屋大面积漏水,本人随及通知售房员王某和物业人员来现场查看,当时物业人员断定该房屋的自来水管线没有问题,漏水的主要原因是2010年年底,本层楼的消火栓爆裂,导致802房屋受淹严重,积水渗到地暖层下并且结冰,由于现在气温回升冰块融化,以致积水漏到702房间、802房间有渗水现象,物业人员说只能等待积水慢慢干掉。2011年4月6日,物业再次通知本人该房屋漏水,导致702房屋顶漏水,本人再次通知售房员王某和物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查看,得到和上次相同的结论。2011年4月11日,本人又联系物业人员及售房员王某到现场,物业人员根据现场情况推断卧室的渗水现象是因为去年被淹时的积水引起的,餐厅的渗水现象是因为自来水管线漏水,于是开始查找漏水点,经查看断定是餐厅与厨房之间的自来水管线漏水,4月12日物业人员来彻底检查管线,发现是厨房自来水管线的接头处漏水。当日,物业人员更换了管线接头。当时售楼部门经理说向物业部门给我们申请免两年的物业费作为补偿,21日却通知申请没有批下来,物业只是负责维修。我们是一次付清买的这个房子,如果当时知道房子被淹过,我们肯定不会买这套房子的,而且从拿到钥匙第二天就开始漏水,至今已经20天,耽误了我们的装修时间和入住时间。这种情况我是不是可以向开发商要求免两年的物业费用呢?物业通知本人该房屋漏水,物业再次通知本人该房屋漏水,是不是可以向开发商要求免两年的物业费用呢?

房产纠纷 2019-02-26 08: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物权法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 你好,您的情况需要具体分析,如果房屋漏水是由于设计存在漏洞的话,你应该去找原开发商解决;如果为房屋质量问题,那么应该由原施工单位解决。如果开发商和施工单位都诉之无果,并且已向物业缴纳房屋物业维修基金的情况下,这样可找物业公司解决,物业公司应该会全权负责维修、维护并帮助您解决漏水的问题,并做好防水工作。
  • 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 您好,您需要看合同的约定,主要是原房主与开发商合同关于保修期的约定,同时参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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