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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复杂,事情是这样的。1.我于2013年6月中旬与H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职务是经理,负责销售和管理销售部门。2.由于公司管理混乱,我于2013年9月30号提出辞职。(公司合同规定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甲方,而10月1日到10月7日国庆期间稿活动,公司要求大部分员工正常上班。这算不算提前7个工作日?)3.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不规范,只签订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工作期间公司没有购买任何保险。4.我的实际工作时间为3个半月,超过试用期的时间,是否算作未签订劳动合同,能否主张2倍工资?并补偿之前的保险?5.我们的工资体系是底薪+提成,劳动合同上写明是试用期工资。然后公司以未完成销售业绩为由,不予发放提成的基础上,倒扣我们基本工资,合法吗?6.公司财务交接上出现问题,有一笔货款价值3900左右,财务没有录入,现在要求我退还3900元货款,否则起诉我职务侵占。公司管理混乱,财务经常没有人,我当时这笔钱是已经放在财务桌子上,但是中间一定出了问题。在我离职半年后,公司说我没有上缴货款,要起诉我?我没有证据,怎么办?如果公司起诉我,3900是否达到立案标准?综合上述,我具体应该怎么处理,保障自己合法权益。为感为盼。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算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并补偿之前的保险?是否达到立案标准?

保险纠纷 2019-02-26 09: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1.从劳动者第一天上班起,实际就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法明确有规定在首次劳动合同签订时必须明确试用期,另还确认了试用期的最长时间;并且有规定必须注明劳动合同期限,这个起始时间是以你入职日期开始计算的。
    3.在计算员工工龄是均会是以员工入职日期起计算,而不会以试用期满计算。

  • 1.公司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除了补发拖欠的工资外,还应支付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你的理解是对的.
    2.一般不会得支付.因为规定劳动部门可以责令支付相当于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总和1至5倍的赔偿金,是可以不是必须,劳动部门一般不会主动这么做.
    3.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未提前通知的要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
  • 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 基本工资是职工劳动报酬的主要部分。
    基本工资的构成包括除奖金、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劳动补偿性津贴(如夜班津贴、高温、低温下、有毒有害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外的一切工资报酬。
  •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张某于2010年6月1日进入该公司工作,公司应于2010年7月1日前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但是,本条款规定的双倍工资是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机制,与劳动者每月应获得的劳动报酬不同,双倍工资的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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