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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给一个朋友借了6万元钱,原本说三个月就还我的,结果他不还了我没有办法与2010年想法院起诉,法院于2010年7月22日民事调解要求他于2010年10月22日前归还我6万元钱,如果不能够按期归还就依照民法229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后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他与2011年3月10日归还了我一万元钱,后面的钱他又不还没有办法我于2013年10月要求法院再次执行,法院给他所在的单位发工资的银行发文冻结了他的工资,每个月扣7千元钱,法院的法官要求我自己来计算延迟支付欠款的利息,我不知道该如何计算。法院于2014年4月1日给他发工资的银行下发了执行裁定书,冻结和划拨他的银行存款7万元,法官说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银行同期的贷款利率为准,我在银行网页上查询到了同期的贷款利率,现在将我自己计算利息的方法写一下,麻烦帮忙看看一、2010年10月20日六个月银行贷款利率为5.10%????2011年3月10日一万元还款的利息:????时间:2010年10月23日——2011年3月10日??????????30×4+18=138(天)????利息:5.10%×2/365×10000×138=385(元)二、2010年10月20日一年—三年银行贷款利率为5.96%(一)2010年10月23日—2014年4月15日五万元还款利息:(第一种计算方法)????时间:365×3+30×5+23=1268(天)????利息:5.96%×2/365×50000×1268=20704(元)??总计:20704+385=21089(元)(二)2010年10月23日—2014年4月15日五万元还款利息:(第二种计算方法)(1)、时间:2010年10月23日—2013年10月15日?????????????365×3-7=1088(天)???????利息:5.96%×2/365×50000×1088=17765(元)(2)、时间:2013年10月16日—2013年11月15日计30天(还款8000元)???????利息:5.96%×2/365×42000×30=411(元)??????(3)、时间:2013年10月16日—2013年12月15日计60天(还款7000元)???????利息:5.96%×2/365×35000×60=685(元)(4)、时间:2013年10月16日—2014年1月15日计90天(还款7000元)???????利息:5.96%×2/365×28000×90=822(元)(5)、时间:2013年10月16日—2014年2月15日计120天(还款7000元)???????利息:5.96%×2/365×21000×120=822(元)(6)、时间:2013年10月16日—2014年3月15日计150天(还款7000元)???????利息:5.96%×2/365×14000×150=685(元)(7)、时间:2013年10月16日—2014年4月15日计180天(还款7000元)???????利息:5.96%×2/365×7000×180=411(元)??小计:17765+411+685+822+822+685+411=21601(元)??  总计:21601+385=21986(元)结果他不还了我没有办法与2010年想法院起诉,如果不能够按期归还就依照民法229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官说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银行同期的贷款利率为准

银行 2019-05-09 18: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是多少,  
    一、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是多少  贷款年限年利率0-6月(含6月)
    4.86%,6月-1年(含1年)
    5.31%,1-3年(含3年)
    5.40%,3-5年(含5年)
    5.76%,5-30年(含30年)
    5.94%。  
    二、汽车贷款怎么办理  借款人提交申请材料:  
    1、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个人贷款申请书》;
    (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护照、港澳台湾同胞往来通行证等。借款人已婚的要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
    (3)户籍证明或长期居住证明;
    (4)个人收入证明,必要时须提供家庭收入或财产证明;
    (5)由汽车经销商出具的购车意向证明;
    (6)购车首期付款证明;
    (7)以所购车辆抵押以外的方式进行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有关材料,包括质押的权利凭证、抵押房地产权属证明和评估证明、第三方保证的意向书等;  
    2、经办行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和客户评价;  
    3、对通过初审和资信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4、通过审批的,通知借款人办理合同签订、放款、抵押或质押等相关手续;未通过审批的,须向借款人进行说明;  
    5、借款合同生效后方,经办银行发放贷款。采取专项放款方式,即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经办行直接将贷款转入借款人购车的经销商账户。  注意事项:  
    1、贷款对象:年龄在十八周岁(含)至六十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贷款额度:所购车辆为自用车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80%;所购车辆为商用车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70%,其中,商用载货车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60%;所购车辆为二手车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  
    3、贷款期限:如所购车辆为自用车,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所购车辆为商用车或二手车,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4、担保方式: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借款人须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包括质押、以贷款所购车辆作抵押、房地产抵押、第三方保证等。还可采取购买个人汽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方式。
  • 当前的执行实践中,迟延履行利息执行存在的主要问题(注:下文主要引用给付金钱义务民事判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表述)有:  
    1、权利人迟延履行利息事项没提出申请的案件,迟延履行利息该不该执行不统一。由于有些案件的判决书中只明确债务人应支付债权人债权的数额,没有载明利息或违约金计算方法,如“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的情形,因债权人对迟延履行利息的规定不是很了解,导致其在申请执行时,对迟延履行利息不提出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有些执行人员在被执行人交纳了判决书所确定的数额后,即将案件以执行完毕结案。至于此种类型的案件,债务人没有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在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至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期间,被执行人需不需要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对此,执行人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执行人仍需要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其理由是迟延履行利息性质本身是对债务人没有按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行为的一种惩罚,债务人藐视法律逾期履行应受到惩罚;另一种观点认为,被执行人不需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因为“不告不理”是法院受案特点,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执行案件受理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法院依职权移送为例外,本案中权利人对迟延履行利息没有提出申请,应作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2、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数不统一。在计算基数上,主要表现为:  ⑴、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本金数额作为计算基数;  ⑵、将判决书所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支付的本金、利息、诉讼费用的总计数额作为计算基数;  ⑶、将本金、利息之和的数额作为计算基数;  ⑷、对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已履行部分,仍作为计算基数。  
    3、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期限不统一。主要存在的计算方法有:  ⑴、将判决生效时间作为起始时间;  ⑵、将判决时间作为起始时间;  ⑶、将申请执行日期作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时间;  ⑷、将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作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时间;  ⑸、将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时间。  
    4、迟延履行利息的利率计算不统一。存在的利率计算标准主要有:  ⑴、按执行时中国人民银行所确定的利率计算;  ⑵、按判决生效时中国人民银行所确定的利率计算;  ⑶、按判决确定债务人应履行债务期间届满时中国人民银行所确定的利率计算;  ⑷、按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期最高贷款利率计算;  ⑸、按某一银行短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  ⑹、按某一银行长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  ⑺、按法律文书所判定计算利率加倍计算。
  • 如果被执行人到期不偿还债务,法院可以责令申报财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进行查封、冻结等措施,还可以对被执行人罚款、拘留。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 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 对于欠款追讨的情形,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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