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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不识字,借款时由女儿代笔写欠条,后父母离异,女儿判给父亲,但父亲基本不扶养,女儿大学在校就读,父亲未偿还债务,债主向女儿催债,并申明欠条是女儿写的,多次电话骚扰。请问债主有权问女儿讨债吗?父亲不识字,借款时由女儿代笔写欠条,后父母离异,并申明欠条是女儿写的,请问债主有权问女儿讨债吗?

离婚 2019-01-30 14: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父母生前的债务,子女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进行偿还,超过遗产范围部分子女没有必须偿还的义务,可自愿偿还2,如果子女放弃继承父母的遗产,则对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3,可以参考《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 解决债务纠纷的方式有三种
    第一,直接依据欠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要求还款;
    第二,找中间人进行调解,争取还款;
    第三,去法院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还款义务,只要你持对方亲笔写的欠条,诉状,本人身份证等,就可以直接到法院立案庭起诉对方,法院会在七天之内通知你是否立案。
  • 实践中,一些民间借贷纠纷对欠款偿还时并未约定是先偿还本金,还是先偿还利息。对此,在有息民间借款合同中,按期支付利息是债务人的主要义务,是债权人的主要权利。支付利息的期限一般由双方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当事人协议补充。
    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利息是在到期本息一同支付,还是应先按期支付利息呢?对此问题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如是分期偿还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之规定,应先支付利息,而不是先支付本金。
    当然,依据地区特殊的交易习惯确定能够确定的,尽量服从交易习惯。
  • 讨债也应当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解决,多次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可以报警处理。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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