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借贷纠纷:

被人(原告)借款给被告一笔欠款,并约定每月1号等额归还相同数额的本金和利息,直至本金和利息还清。从2017/11/29开始?到?2018年1/4日,被告人已经两期没有还款(两期共计25650元),还剩余大约7万元左右本金和利息没有到借款约定的偿还日。

诉讼疑问:

1.已到期未还钱款可以起诉要求归还,那该笔到期未还钱款可以起诉追加支付逾期利息吗?利息是按照借款条上的利息计算的吗????胜诉成功率高吗?

2.起诉费、律师费可以起诉时追加由被告承担吗????胜诉成功率高吗?

3.在借款约定中,还没有到偿还日期的欠款,我可以在起诉时要求被告提前一并偿还清吗?因为被告已经已经违约,有逾期不还款的经历了。

(例如:借款10万,约定每月还款1万元,实际欠款人从第一个月还款日到第三个月还款日(共三万元)一直没有还款,借款人违约,那10万借款总额,是否可以起诉让借款人一次性归还?)

若可以要求被告一并把欠款归还,那借款合同中的利息怎么支付?

4.被告已经离婚,婚前被告欠的款,只有被告签字及手机银行转账记录和原告给被告拥有的POS机刷卡记录,被告前妻有义务归还欠款吗?

被告在韩国打工,无法回国应诉,那被告前妻应该全额还款,还是只支付部分比例欠款?比例是多少?

5.被告与前妻在借贷时居住在哈尔滨呼兰区南京路,借贷发生地在呼兰区学院路;

???被告户籍地是牡丹江市区

???被告前妻户籍地是哈尔滨市区

???我(原告)需要在何地起诉?

????原告在哈尔滨生活,户籍地在黑河

6.???若到牡丹江起诉,那起诉时产生的住行等费用可以起诉时要求被告承担吗???胜诉成功率高吗?

债权债务 2018-12-20 12: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欠条应当写清款事由,也就是欠什么款。欠款一般不会欠现金。如,今欠到某某某工资伍仟元整,某年某月某日前还清,欠款人某某某,年月日。今欠到某某某货款捌仟元整,某月某日前奉还,欠款人某某某,年月日。
    今欠到某某某身体损害赔偿款壹万元整,某月某日之前付清,欠款人某某某,年月日。二,欠款金额要大写,不能小写。欠款一般不计利息,如果到期不付清,也可以约定利息。三,借款一般不要写事由,一般要约定利息,金额也必须大写,借款要写借条,不是写欠条。
    借条落款也是借款人,不是欠款人。
  •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
    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
    由此看来,民间借贷也必须规范运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 申请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急需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申请先予执行的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行使权利具有紧迫性,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权利人一方提出申请,义务人一方有履行义务能力。
  •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这是借款人的义务之一。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去支付利息,即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当事人之间在借款合同上对支付利息的期限问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按本法第61条规定,对支付利息期限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借款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
    如果根据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利息。同时本法又规定,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
    这样规定,更有利维护交易安全、保护贷款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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