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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读了高中一学期出来打工的,在同学的帮助下我在一家童装店上班,刚开始觉得老板挺好的所以就在她那里帮忙上班,一开始的时候,说好的时间规律没有几次做到,总是让我加班,又不给加班费,明明一开始的时候说的周一到周四我来守店到八点半就下班,周五到周日她来守,而我到六点半就下班她来接班的,可是后面一到周末她总是说有事让我帮她守店,一开始我也没多想什么,可是她让我自己看店的时间越来越多,一到周末,周五早上来一下到了四五点她就说要回老家看小孩,就只待了几个小时就算她来过店,后面总是说要出差,说累,甚至一个月都让我一个人从早上九点到晚上九点,晚上上班时间也增加了,说好的给我加工资也不加,说的提成是百分之五,就连这点提成也只给过一个月的,而且她给我的那个月的提成一半都没给只给了五十,她把我当要饭的么,工资是一千,后面有一个月她都没来,让我自己守店,后面她出差回来了,但是她说累所以那天晚上没有来店里,就这样我实在是忍不了了,就跟她说我要辞职,结果她说要交手续,说要查看衣物,就去了店里,后面她竟然说衣服少了很多,说是我拿的,说这个店就只有我一个就找我要钱,用身份证威胁我,她进的那些衣服都是十几二十几的,因为我来了之后她什么都让我来弄,包裹单是我签收的我知道,进价价格,她卖七八十,她要我赔钱,算的是她定的价格来算,衣服明明就是卖完了,她却用身份证威胁我,我才十七岁,我害怕,第一次出来打工就遇到这样一个老板,我害怕家人知道,所以我说我还,但是我很不甘心,这样的事会对我造成影响,但是我又没有证据我该怎么办,那里没有摄像头,她连证据都没有就污蔑,还对我大喊大叫,所以我很害怕,衣服明明就是卖完的,她那天还说有一件刚进的裤子只有三条还差两条,后面查看说记错了就只有三条,我说这件裤子根本就没人碰过,我也只是摆出来的时候动了一下就没动过,她就对我大喊大叫说我不敢,明明就算真的丢了难道就没有她的事么,她一直让我看店,明明说好的一个月放四天假,一天也不放的让我看,她又不来,有一次我来特殊期,这个时候我会疼的说不出话来,这我家人朋友都知道,因为我本来身体素质就比较差,我说我要请假,她竟然让我坚持一下,说店不能关门,一天也不行,那时候我离上班地方还是有点距离,我咬牙坚持,满头大汗,但是她却那样对我,,,,又不给加班费,但是我又没有证据我该怎么办,我说我要请假

仲裁 2019-05-18 06: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对于周末加班工资如何计算,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
    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
    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
    21.75天
  •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被延长的工作时间,是加班费的计算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均对加班时间的有明确的规定。加班时间是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以外的被延长的工作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三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国务院将每周不超过44小时修改为每周不超过40小时)。”注意,这里的“每日”和“每周”是任何一日和任何一周都必须达到的,不能这周少于40小时,意味着下周可以超40小时。
    因此公司安排员工加班时应当遵循上述标准进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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