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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出了车祸做了开颅手术,三月后又做的颅骨修补术,现在已出院了,保险公司那块还没有赔偿,伤残鉴定还有有做,请问现在可以做鉴定吗

保险纠纷 2019-01-04 15: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赔偿时应考虑哪几个主要因素
    (一)医疗事故等级
    笔者认为,医疗事故等级本身对于赔偿数额的计算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因为损害赔偿数额应按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害后果进行计算。但是,由于医疗事故等级与患者伤残等级存在对应关系,因此该条规定实际是指按患者的伤残程度进行赔偿(一级甲等及四级医疗事故除外)。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医疗事故等级愈高赔偿额愈高,二级医疗事故的赔偿额有时会远远高于一级医疗事故。例如,因延误手术时机导致小儿患者90%以上的小肠坏死而形成短肠综合征,医学会鉴定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因患者无法正常进食,故需要长期给予肠外营养。该项营养费按每日200~300元计算至70岁(平均预期寿命),其数额可以达到人们以往难以想像的数百万元天文数字,且此类判决已在我国部分地方法院出现。
    (二)过失责任程度与疾病参与度
    过失责任程度,是指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结果发生的诸多因素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占的比例,其理论依据在于许多医疗结果的发生是多种因素所导致,即人们常说的“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如果不考虑这一因素而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全部损害后果的责任是不公平的。
    疾病参与度,法医学界又称为“损伤参与度”,是指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与患者自身疾病共同存在的情况下,前者在患者目前疾病状态中的介入程度,有人又称为原因力的大小。研究疾病参与度的主要意义,在于当确定医疗事故赔偿额时,应充分注意到患者原发疾病对目前疾病状况的影响。
    过失责任程度与疾病参与度是两个紧密联系的概念,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过失责任程度主要是从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的角度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大小;疾病参与度是从患者的角度研究其应获得的赔偿额。正是由于两者之间存在的这一关系,因此在确定赔偿额时应将两者同时加以考虑。
    为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四种责任程度划分仅仅是定性,而没有完全解决定量的问题,即具体应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有人认为,主要责任应承担60%~90%,次要责任承担20%~40%,轻微责任承担比例不超过10%。笔者同意这一观点。
  • 车祸伤残保险赔偿标准。伤残一般分为功能性和器质性,功能性的伤残保险公司要核实过三者康复后损伤部位是否缺失影响原先功能性 且有缺失一定比例,一般这类伤残赔偿起来保险公司会在10级基础上打点折扣,法院诉讼案件也是如此;器质性伤残,这类是实打实的,只要明确损伤,就明确为几级伤残,比如4根肋骨骨折、脏器切除等等。
    一般保险公司根据三者具体情况来定伤残等级,然后根据伤者提供的城农标证据来确定三者的人均赔偿标准,最后根据三者年纪来确定伤残年限,根据这三样来算出伤残费用。 10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10% 伤残赔偿费用=当年人均年收入*时间*赔偿系数。
  • 伤残鉴定通常有以下两种委托方式:
    1、受害人方自行选择法院认可的车祸伤残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的,对方有时不会认可,这是就需要重新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评定。所以,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要考虑对方能否接受。
    2、申请人民法院委托评定。受害人方可在起诉时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机构对伤残情况进行评定。对该评定结果,如无特殊情况,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法院在接受申请后一般先征求双方意见,如双方能够协商一致选定评定机构的,则由该机构评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机构进行评定。
  • 根据具体案情来计算,具体委托律师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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