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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妻子因感情不和,现由女方起诉离婚。(不是因家庭暴力等原因提出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她屡屡挑起家庭矛盾,我劝说无效,曾在网上征婚网站找过对象,但没有实质性出轨)

婚后有一子,现已1周岁零1个月大,女方没有重大疾病或赌博等不良嗜好。女方的诉求是:孩子的抚养权归她,且每月向她支付抚养费1000元。在中国,不满2周岁的孩子判归女方已成惯例,但我的诸多条件比她好,请问法院会把孩子判给我吗?双方的条件如下:

一、我比她照看孩子更细心,更有耐心。由于家里闹矛盾,我俩多次分居,有两次我离家出走,扔下她和孩子半年长时间没有管,因为孩子和她在一起的时间长,在感情上更依赖她,这是事实。但同样的道理,如果孩子和我在一起的时间长,也会依赖我。在她和孩子都在家的那段时间里,一日三餐均由我给孩子喂饭,我一有时间就陪孩子玩,而她却很少照看孩子,只是玩手机,那段时间孩子很活泼快乐,我下班一进家孩子就找我,而她下班下班进家孩子连看都不看,孩子和她单独在一起的时候也很不快乐。一个月前又闹矛盾,她把孩子抱走才20来天,孩子满身湿疹却不予治理,而且孩子变得很不开心,没有以前活泼了。

二、我有住房,而且是学区房;女方没有住房,现住在娘家,但环境嘈杂。我的这套房子是婚后买的,由我个人全款购买(双方工资卡归各自支配,只是口头协商,无相关书面材料),所产生的贷款也由我偿还。因为这样,她没有提出分割房产的请求。

三、从双方父母帮忙照看孩子的情况看:她的父亲已去世,其母曾多次说过不会帮忙照看孩子,且患有高血压。而我的父母健在,且没有工作,有充足时间照看孩子,也愿意帮忙照看孩子。

四、从个人品德看,我为人正直诚实、品德端正、知书达理,无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而她却唯利是图、不尊重孝顺婆婆、不明事理、非常固执、常有说谎。常常因小事,对婆婆大声诟骂。而且她家教缺失,我曾对她父母、妹妹、弟弟都不缺礼数,陪她爸看过病,她爸去世时全程料理丧葬事务,又一个人掏了丧葬费用。婚后,她爸向我借钱3万元,后来我装房子和她娘家要钱,她娘除了不给钱还怨我要钱了;她妹结婚不到一年而离婚,丢下不满1个月的孩子。我的家里每有纠纷,她的家人都是出头为她做主,而不是调和。

五、从工作上看,我与她均有正式工作,学历同等。但我因每月还贷房款及家里共同债务,可支配的钱不多,她的钱比我多。

我的问题有3,恳请您帮我解疑释惑,万分感激:

1、靠上述客观条件,请问法院会把孩子判给我吗?判给我的可能性有多少?难道只有把孩子判归女方,才是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吗?作为孩子的父亲,却不能教育抚育孩子,天理何在?

2、女方的诉讼要求是:孩子的抚养权归她,且每月向她支付抚养费1000元,其他要求没有。如果经法院判决,虽然她没有提出分割房产的诉求,但法院会对该套房产进行判决吗?

3、我因每月还贷房款及家里共同债务,每月仅有2000元可支配工资,她却向我要抚养费每月1000元,这个标准是不是高了?

离婚 2018-12-20 10: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遗产继承人死亡后,其子女是否享有父母的继承权: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
    一、 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二、 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三、 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四、 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五、 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
  •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 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同居不属于婚姻关系,对于同居行为,分析如下:
    1、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是典型的同居关系。
    3、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
    4、公开的同居关系之外又与他人公开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
    (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在哪些情形,对十八岁周岁以上(已成年)的子女,父母有抚养费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同时《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
    (一)第20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以上规定,子女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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