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2016年10月30日,我与房东签订了门面房租赁合同。约定本次租期为2016年11月30日至2017年11月30日。条款中还有:下一年房租也应在房租到期前一个月,即2017年10月30日缴纳;如不续租提前3个月通知房东。(因当时房东只带了一份合同开签,说签完复印一份给我,之后没给我,我不记得有若不续租需提前3个月通知房主这个约定,暂且认为有。)?2017年11月2日,房东催我付房费,6日我通知房东房费到期后不再续租。房东说,我通知太晚,应该提前三个月说,现在已经到了交次年房租的时候,我得继续承担房费,再交半年房租,这半年我自己转让,转让出去他再退我余下的租金。?我认为,我和他签订合同仅为一年,而且一次性付清一年房费才使用的,他也没有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和我确认是否续租。况且在续交次年房费的时间段里,我告知对方不续租让其找下家,已经提前二十多天了,就算合约里有要求我如不续租得提前三个月说明,可是在我没有续租需求的前提下,我认为我没有义务再承担次年房费,至少不可能承担半年之久。?请问,他的要求合理吗?我该如何做?

合同纠纷 2018-12-19 21:1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继续租赁房屋租金需要与房屋原来的主人协商一致,如果不能够协商一致的话,那么就无法继续租赁
  • 租赁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提前终止。如需要终止,应当取得另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同意而强行终止的,属于违约行为,出租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退还押金和租金。
    如果出租方不要求继续履行的,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租赁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租约到期,承租人要求续租,而出租人则要求合理变更原租约条件的。如原租金过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或者在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地区,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弃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即可与别人建立租赁关系;如果原承租人同意这些合法的条件,应另订租赁合同,将新条件写进去,将原已届满的期限变更为新约定的期限,并向房管部门登记备案。
    新租赁合同成立后,当任何一方有过失或故意侵害了对方的正当权益时,就有可能影响新合同的效力。如在完成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后,出租人提出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妨碍承租人居住使用,或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交租(拒交或拖欠),则对方可以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违约人支付有关费用和赔偿失去的合法权益。
  • 您好,到期是否续租应由双方协商,任何一方都无义务配合多方续租。房东再收的一个季度的房租,属于不当得利,您有权要求返还。如果对方拒绝,这种情况,律师介入是比较快捷高效的,一般情况下,一个律师函基本能解决该问题,解决不了的话,律师有其他相关方法,高效便利地问题您解决问题问题的,建议尽快处理,具体情况您可以跟我详细描述一下,希望能够帮到您保护您最大的权益。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海西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