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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某饮食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相某?上诉人某饮食公司、被上诉人相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原告是涉案房屋产权的共有人之一。原告(乙方)和被告(甲方)在2003年8月21日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同意将涉案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住宅使用,租期从2003年9月1日起至2004年8月31日止,每月租金9000元由被告开具发票,发票税费由原告支付。房屋交付日期2003年8月25日。自2003年8月25日至2003年8月31日止为免租装修期。原告应按时交纳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原告须按当月租金额的2%向被告支付违约金。双方同意原告将18000元交被告作为租赁保证金,待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当日,如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违约,没有造成房屋结构或装修的破坏,房屋的其他设施未遭到破坏,则被告将保证金退回原告。若原告的租金或其他杂费未付清,被告则在该保证金中扣除。另外,合同还对逾期交房,房屋的使用、装修、改建,以及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作出了约定。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保证金18000元和9月份租金9000元。次日,双方再订立《补充协议》,订明:被告同意原告将租赁房屋作办公用途,被告开具租赁发票所产生的税费900元由原告负责。随后,原告支付了租赁发票税费900元和9月涉案房屋的物业管理费939.60元。8月25日,小区管理处发出“小区装修施工许可证”,核准原告在涉案房屋装修施工申请。即日,原告进入涉案房屋进行装修。2003年9月6日,原被告分别获小区的物业管理处通知不得将涉案房屋作办公用途,原告遂未能继续进入涉案房屋进行装修。9月17日,原告发函被告称:因被告未履行出租人义务而使原告装修工作遭到管理处阻止而停工,延误的10天时间相应减免租金,并要求被告尽快协调解决原告进场装修、使用问题。同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约通知》,称被告至今未保证原告正式搬进并使用租赁房屋,且被告的代理人在电话中已明确表示不能且将不会履行合同义务,故根据《房地产租赁合同》的规定,原告从即日起解除《房地产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要求被告除退回保证金及租金共计27000元外,还须赔偿原告因履行合同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及产生的损失67810.74元。10月1日,被告收到上述《解约通知》,但未作答复。被告支付了涉案房屋2003年10月、11月、12月的物业管理费2818.80元。2003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收回涉案房屋的钥匙并在收条上书写收到原告交来的房屋钥匙五条,房屋未恢复原状。后经协商,将“房屋未恢复原状”一句删除。诉讼期间,原告提供了涉案房屋电话新装工料费100元两张及涉案房屋的租赁中介费9000元发票、装修工程款56771.14元的发票各一张。被告提供了其签字的小区业主公约,当中约定:本小区为纯住宅,禁止业主将住宅改变为办公等非住宅用途及禁止业主出租给他人做办公等非住宅用途。业主大会通过时间为2004年1月10日。2004年3月9日,原告提出拆除涉案房屋内自装的嵌装物,但认为依约不需要恢复原状,双方到现场确认原告在涉案房屋的装修工程拆除项目。?被上诉人相某认为上诉人某饮食公司擅自改建房屋改变住宅用途,属严重违约,18000元租赁保证金无须退还;上诉人提前解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上诉人有权要求上诉人恢复原状,支付房屋交付前的使用费、物业费等。上诉人认为双方约定的房产租赁用途本来就是办公使用,而被上诉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向上诉人提供适于约定用途的房产,最终导致上诉人行使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单方解除合同。?本案应如何判决?

房产纠纷 2018-12-24 15: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业主公约的简介
    业主共同订立的有关物业使用、维修、管理等方面的行为准则。
    备注:业主公约是指由业主承诺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物业使用、维护及其管理等方面行为的合同。业主公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及建设部1989年第5号令《城市异产毗连房屋暂行规定》。
    《公约》中除文意另有所指而须作特殊解释外,下列用语将有以下意义:

    一、小区:是指在城市一定区域内建筑的、具有相对独立居住环境的大片居民住宅,配有成套的生活服务设施,如商业网点、学校等。

    二、业主:指物业(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或其他法定文件确定的所有权人。

    三、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四、住户:是指业主和使用人。

    五、专有物业(专有部分):指业主在建筑物中依法取得独立使用权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

    六、共有物业(共有部分):指小区规划区域内,专有物业以外的属于两个以上业主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场所、空间、设备、设施。

    七、业主公约:指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安全与合理使用,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全体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业主公约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客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约责任

    1、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
    1、
    3、
    4、
    5、
    6、
    7、
    9、10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议定,业主管理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能正常交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的类型,通常有两类情况,一是因开发商资金不足或预售不成功,预售人违法将预售款转向投入其它项目或其它行业造成的逾期交房,二是施工或配套设施进度等原因引起的逾期交房。
  • 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物业使用人或所有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使用人或所有人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付出的费用的叫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一般由以下一些项目构成:  
    (1)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包括外墙、楼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调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视音响系统、电话系统、配电器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他机械、设备、机器装置及设施等。  
    (2)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包括工资、津贴、福利、保险、服装费用等。  
    (3)公用水电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喷泉、草地淋水等。  
    (4)购买或租赁必需的机械及器材的支出。  
    (5)物业财产保险(火险、灾害险等)及各种责任保险的支出。  
    (6)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灭虫的费用。  
    (7)清洁公共地方及幕墙、墙面的费用。  
    (8)公共区域植花、种草及其养护费用。  
    (9)更新储备金,即物业配套设施的更新费用。  
    (10)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费用。  
    (11)节日装饰的费用。  
    (12)管理者酬金。  
    (13)行政办公支出,包括文具、办公用品等杂项以及公共关系费用。  
    (14)公共电视接收系统及维护费用。  
    (15)其他为管理而发生的合理支出。  另外的项目详见相关物业公司的具体规定。相关物业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
  •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共有建筑物、场所、设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场所、场地进行管理的活动;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物业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委托合同进行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生活秩序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活动;广义的物业管理应当包括业主共同管理的过程,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的管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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