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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农村正在办理房屋确权登记,户主是我父亲但是他想赠予给我,可不可以直接确权到我名下

房产纠纷 2019-03-08 18: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提交原件。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上述材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规范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退提交人,将有关公证证书复印件留存,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的赠与可以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但是,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也就是说,如果你以后转让的话,要按转让价减去受赠时的税金、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后(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不能扣除),全额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按1-3%的核定税率征收。
  •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房屋登记机关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  
    1、权利主体合格。申请人为房屋的权利人。  
    2、有合格的身份证明。即权利人的身份证件、户籍证明或法人、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要合格;  
    3、房屋权属来源合格。权利人提供的用地、规划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房屋赠与、继承、转移、担保合同书或批准文件等权属来源证明真实有效合法;  
    4、经过公告、听证,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房屋确权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权。同时,也是房地产权属登记、权属变更、转让、评估、抵押、中介服务等的产权、产籍的管理的法定依据。
  • 《物权法》颁布后,农村房屋发证有了法律依据,但是发证率普遍不高,主要是:
    1、农村村民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产权登记的重要性;
    2、农村房屋登记缺少登记资料,房管局无法受理产权登记;
    3、房管局工作人员较少,没有精力开展农村产权登记工作。建议:县、乡镇政府加大对村民宣传房屋登记的重要性的力度,房管局做好配合宣传工作;各政府职能部门,比如规划部门、建设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要通力配合,做好村民房屋的规划、施工、土地使用权的补建工作,为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房管局加大对农村房屋的登记、测绘、建档工作,到资料达到申请标准后,及时为村民颁发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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