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合同马上到期,公司说不跟我续签,理由是单位效益不好,我的工资高,我们部门人多要精简。
我查询过劳动法,第14条第3项写得很清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单位应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法的这一条有点模糊,我百度了一下,有两种解释:在上海那边认为如果劳动者提出续签第三次合同,单位不同意可以不续。只用赔偿N个月的工资。
但是在其他地区如广东那边的司法解释及案例偏向劳动者,只要是劳动者提出要签,单位必须同意,不然就是违法解除合同,要赔偿2*N个月的工资。
目前单位只准备赔偿我6个月的工资,我认为应该按2N即12个月。
我不知道我的理解对不对,所以想找专业人士咨询一下。
1.?我是否只应得到6个月的补偿?
2.?如果我去申请劳动仲裁,胜率高吗?
3.?如果我劳动仲裁输了,还有可能继续打官司告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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