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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苍南人,在镇上购买一处农民集资聚居小区的房子,房子是镇政府的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出售给无房户,而且购买时都需要这些证明,买卖也是他们,去年12月交房后,至今没给业主办理房产证,这是其一,就在这个月,镇府来人说要拍卖一楼架空层车位,而且也贴出了公告。这个在卖房时没有合同,只有一个购房意向书,在意向书里面也没有写清楚一楼的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现在要咨询的就是,政府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一楼的产权的归属是业主还是承建商。非常感谢!

房产纠纷 2018-12-27 18: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只要满足双方主体适格、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以及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即被认为是有效的。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那些必须通过公证机构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只有公证后方能发生效力,否则无效。而不需要公证就能生效的法律行为,通过公证过后,具有更强的证据力,但并不代表着公证赋予了其法律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便是属于这种类型。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是否公证影响,但公证过的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更强的证据力,法院一般予以直接采用。

  • 一、农村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买卖的,宅基地上的房子属于个人财产,但只能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如卖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或者城镇人口的,则合同无效。
    二、你们是两隔壁,应该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是农村户口。所以这你可以买甲方的房子。
    三、甲方死亡,那么自然就发生了继承,甲方的孙子女因为没有代位继承权,所以他们不是继承人,如果你在合同上写上他们的名字更好。
    四、过户的时候要所有继承人一起去房管部门或是公证买卖合同,所有继承人都同意房屋卖给你。
  • 《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小区车位有产权吗?   一些地方规定某些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用途建造地下停车位,并和地上建筑物一样要计入整个宗地上的建筑面积。因此,该种停车位可拥有独立的产权,此类地下停车位可单独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以与购买的商品房合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此种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有权予以出售、出租。通过买卖而拥有产权的业主虽然无须缴纳车位使用费,但仍应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或车辆看管费。业主在签订买卖合同的同时也要注意车位的产权年限。   注意:   
    1、在购买地下车位时要留意合同细则中是否明确有人防工程的使用规则,同时要明确车位是否具有受法律保护的产权。占用人防工程的车位不同于普通车位,它的特殊性在于车位拥有者要在战争发生的时候无条件把车位交给有关的防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2、产生了租赁关系的车位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如果超过20年,超出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业主在与开发商签订车位租赁合同的时候,凡是租赁年限超过20年且不向业主声明超出年限不受法律保护的,业主都可以依法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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