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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证上是未成年人的名字,监护人能处理房子么??2男方父母答应每个月给孩子抚养费和女方的赔偿金是要到律师所鉴定合同还是到公证处公证1房产证上是未成年人的名字,监护人能处理房子么?还是到公证处公证

继承 2019-01-23 21: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未成年人可否拥有自己的房产?  一般认为,只有成年人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拥有房产,未成年人不可以拥有大额财产。其实,这是对法律的一种严重误解,宪法中早已明确规定:公民(自然人)享有财产权,并没有年龄的限制,民法通则中也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分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年龄大小等均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即任何人不论年龄大小等因素皆可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不受任何限制,这是宪法和民法所赋予的自然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自然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近代以来,特别是资本主义革命以后,从法律上彻底废除了奴隶制,彻底承认了人是一律平等的,哲学家黑格尔甚至是认为只有有了独立的财产,才会有独立的人格,人身依附的情况才会彻底改观。
    财产权作为一种基本权利自然没有任何特殊之处。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当属毫无疑问,否则社会又回到推到奴隶时代,那个时代就有很多的“人”没有财产权,没有独立的人格,如妇女、努力等,他们的人格也是依附于主任或者丈夫的。
    人们会误以为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是把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混淆了,民事行为能力对于自然能来讲不是独立的,没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因为行为能力是法律上对自拟恭维人认识、控制自己的行为的状况的一种确认,认识、控制能力不足并不代表其本人次啊产能力不足,相反法律上可以设计大量的制度来保护和监督其行为和财产不受外界的侵扰,如监护、法定代理、亲权等,若是未成年人没有财产权,那这些制度设计的初衷作何解释。
      未成年人如何买房  既然我们知道未成年人没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但买卖合同又是重大事项,显然不能由其独自实施,法律上规定了监护制度和法定代理制度正好就是为了辅助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的不足,所谓监护就是指: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我国监护制度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mp;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作了补充规定,内容包括监护人的资格、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等。
    ,法定代理人制度也是如此,我国民法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就是其监护人,一般就是指父母,未成年人买房可以通过法定代理人的辅助完成,在买卖合同上共同签署父亲或者母亲的名字和未成年人的名字即可,在买房的时候要提供存在监护关系的证明,如户口本等,这样,将来的房产证就可以登记在子女的名下或者与父母共有,当然也可以采取赠与的办法,即先有父母出资买房,领取房产证后再过户到子女名下。
      父母离婚,是否可以分割在子女名下的财产  父母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的房产由被告所有,此约定应属无效,孩子才是房产的真正的主人,其他人无任何权利在合同中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否则就是无权处分,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父母处分孩子的财产也是一样,在人格上父母和孩子不存在任何依附关系,相互是独立的,父母和孩子在法律上只是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父母要处分孩子的财产要有严格的条件,即为了孩子的利益才可以处分,否则就是侵权。
  • 同居期间的财产属于谁的就归谁,不是平均分配,至于孩子的抚养权,如果双方都要求抚养小孩,要根据各方的综合条件还有有利于孩子成长和教育出发,一般情况孩子是男孩判给男方的可能性大点,抚养费是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之间;如果双方协议好的情况下,可以写个协议就可以了,双方签订协议解除同居关系而不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公证处不宜办理;双方或一方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公证处不宜办理,这是因为,可能涉及到重婚的情形及侵害其合法婚姻中配偶的财产权利;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若当事人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同居关系和财产关系及非婚生子女的,可以考虑办理。
  • 抚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精心关怀、照料子女、为子女营造安全、健康、幸福的生活条件和氛围,确保子女的生命权、健康权、生存权;
    二是提供子女所必需的一切生活费用,为子女健康成长和发展提供经济保障;
    三是提供子女教育、学习费用,保证子女充分享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培养和提供子女的文化素质和生活技能创造条件;
    四是言传身教,身体力行,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使生活抚养与家庭教育有机统一起来。
  • 现今夫妻离婚发生的财产纠纷主要集中在房产问题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专门就离婚房产分割问题进行了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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