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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抵押同时签了抵押合同和买卖合同,逾期三天车辆拖走,去处理说车被过户卖了,这样做合法吗??车辆抵押同时签了抵押合同和买卖合同,这样可以吗?逾期三天车辆拖走,去处理说车被过户卖了,这样做合法吗?车辆抵押同时签了抵押合同和买卖合同,?车辆抵押同时签了抵押合同和买卖合同,这样可以吗?

房产纠纷 2019-02-18 15: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抵押车资产拍卖拍卖款按如下顺序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转卖后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31日颁布的《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辆的运营中获得利益,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因此,车辆转卖后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不需要承担责任,而应由实际车主承担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其定义,该条款实际确立了两方面的法律规则:
    (1)在机动车交易中,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风险,因交付而发生转移,不以所有权登记为责任风险转移条件;该规则的确立,将改变车辆交易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责任界定新规则,以往的司法实践上,在车辆交易中,车辆已经交付但没有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依然认定原车辆所有人需要承担事故责任,这一司法规则将被新法所取缔。
    (2)保险公司的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不因车辆所有人变更未办理合同变更手续而免责。交易的车辆交付买受人后,在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及机动车强制保险合同变更前,保险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免责,以往的司法个案处理并不统一,有的个案中支持保险公司该免责主张,有的个案中则否定该免责主张。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该问题将有了明确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基于上述事由主张免责。
  • 注意事项
    1、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事项
    根据《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2、权利凭证的保管
    抵押合同中可以约定房产权证等相关权利凭证由抵押权人妥善保管。
    3、抵押标的的保险
    抵押标的如果是房产、船舶等不动产,抵押合同当事可以约定对该标的投保。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这样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抵押权人债权得以实现。
    还可约定抵押人保证所提供的抵押财产不存在未披露的共有及存在争议情况,如果因前述情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抵押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抵押费用
    抵押合同可以明确办理抵押登记、保险费用由谁承担,避免纠纷。
    5、注意办理抵押标的登记手续
    依照法律规定,有些抵押物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方可生效。如房产、土地等做抵押的,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注意,不同的抵押物对登记部门不同。
    ①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登记部门为签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②建筑物抵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为登记部门;
    ③林木抵押的,登记部门是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④以车辆、船舶抵押的,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是抵押登记手续办理机关;
    ⑤以动产抵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登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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