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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别人担保,如果倩款人不还,是不是会起诉我,我现在的房产是儿子的名字,儿子是未成年人,如果起诉的话,房子会被执行吗?

离婚 2019-01-07 11: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只要是借贷,出借人就存在收不回借款的风险,而这个风险只能是由自己承担,因此,不能将全部的责任推到法院身上去。
    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出借人的责任是向法院提供明确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果可供执行而法院法官懈怠不去,那就是法院的责任,可以去投诉。
    如果欠款人确实没有能力还款,那就没有什么有效的办法了,只有等待发现了新的财产线索之后,再去追讨。
    如果欠款人去世的话,他的欠款,只能由其继承人在取得的遗产范围内偿还,超过范围的,就不承担了。
  • 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在哪些情况下不能在房产证上增加名字呢?
    1、按揭房不能加名字,必须要把银行的贷款结清后才能办理房产证名字变更。但是如果是刚买了房,还没有办理贷款的情况下,就可以直接去找开发商,在合同上加名字。
    2、抵押房不能加名字,如果是全款买的房,但是将房子抵押出去了,这种情况也是不能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的。
  •   担保人需要起诉借款人的,应该向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在起诉时,担保人应该提供为借款人进行担保的证据、担保人已经履行担保责任的证据。
      担保人起诉借款人的,属于行使追偿权,应该在担保人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即代为向债权人偿还了借款人的借款),才可以向借款人进行追偿。
      《担保法》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五十七条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十二条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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