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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工作期间眼睛受伤,但员工在一个月后向公司解释并按程序住院。由于拖延时间过长,员工受伤的眼睛可能失明。这还能被认定为工伤吗?此外,员工个人原因延误治疗导致病情恶化,员工本人应承担什么责任?寻求答案!谢谢!

工伤赔偿 2022-04-19 20: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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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疫情期间在工作中受伤、感染疫情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等
  • 劳动者受伤,认定为工伤,并且鉴定为伤残等级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医疗费都应当由社保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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