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1、背景:我从之前一家私营公司辞职后公司以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扣除了上月的一部分工资(工资发放日为次月25日,扣除了1000块钱左右),当时马上打电话咨询公司副总(直属领导),财务经理,人事经理均没有得到具体的答复,最后(人事经理)只说绩效考核不合格。面试的时候说好试用期工资4000/月,转正5500/月(并未提及绩效等事项)。

2、事情发展:由于不满于公司克扣工资的行为,我有在大概五六个兼职群里发布了假消息(消息内容为捏造该公司有招人需求和提供了该公司老板电话和人事经理电话)。后来人事经理通过QQ联系我,要我对这件事情做出解释。我有为自己在兼职群里发假消息的事情向该公司人事经理和老板道歉(QQ和短信的形式),并对自己在兼职群里发的假消息提出澄清(说明消息属于自己捏造,自己已经不属于该公司员工,请大家不要再打扰该公司的人)。自己在做澄清和善后处理的一些截图都有发给该公司人事经理并告诉该公司人事经理说,如果还有电话打扰,可将陌生打扰电话转接到我手机上(为了以防万一,自己手机也有相关的截图保存)。但至今为止,该公司还是未给自己发工资。

3、疑问:就此问题,我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我从之前一家私营公司辞职后公司以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由于不满于公司克扣工资的行为,我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合同纠纷 2019-05-08 13:5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你支付赔偿金。
    3、【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你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你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你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协商不成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试用期间员工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发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工资。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的期
    限。试用期内,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不适合自己,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提前3天通知,无需用人单位同意,3天期满,用人单位即应安排工
    作交接,按出勤结清工资,出具解除合同证明书,并在解除合同后15日只能办理社保和档案转移手续。
    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应当提前3天书面通知,但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建议劳动者书面通知,并有效送达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保留送达证据。
    劳动者行使这一权利,要注意常犯的错误,不要把通知写成辞职申请、报告,两字之差,性质发生质的变化,提交辞职申请、报告,是循《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是需要批准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
    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
    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第十四条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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