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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2015.8.1-2017.2.16日就职于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郑州项目部(工程施工项目),该公司为国企,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务合同,也不给交社保,工作期间我曾多次要求公司签合同,交社保,但公司都以各种借口搪塞,到2017.1月份,公司累计拖欠本人工资6个月,多次催要无果后,本人与2017年2月份去到公司,将公司所拖欠的工资及个人垫付项目费用全部索要回来,并以公司不给缴纳社保费用本人被迫离职,其函件已发到公司。同时于2017.2.23本人在北京朝阳区仲裁机构申请了仲裁,已受理。

本人手中有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考勤记录,以及部分工作过程资料。

想咨询下,这中情况下,公司能赔偿多少,及具体怎样赔偿!

劳动纠纷 2018-12-20 20: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公司是由母公司分立出去的公司,因此不具有完全意义上的公司,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也没有独立的财产。所以不具备劳动用工权,并且分公司要在属地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话,需要总公司写授权委托书 ,方可进行缴纳。
  • 你好,这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 劳动仲裁: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诉人的情况;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代理权限;申诉日期等。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会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给以填写《立案审批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就需要出具离职证明,所以离职一年后劳动者可以和原用人单位协商重新出具离职证明。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投诉用人单位。
  •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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