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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孩子经劳动局下属职介,介绍到二外大学校园去面式工作,合格上岗,2天半,被当班领导辞退,说社交能力不够,当时说给工资,可过了端五节人事又给打电话,去了又让上班,说辞退的人不管事不算数,问孩子想不想继续上,孩子去时和辞退他的人,打招呼,他爱搭不理的,很不友好,这样怕关系相处不好,影响工作,没敢上,回后我了解一下情况,给他们李总打电话,问他什么情况,他说孩子把房态弄错,我问孩子说,领导当时说不是他的错,和他没关系,我问他2天半的工资怎么给,他说没有,因为去他们这工作,给我造成了很大损失,介绍我去时,让卖职业装,白衬衫,黑裤子,皮鞋,花了1千多,去了让体检又148元,当问他要工资时,说可以随时辞退,他还说我不懂法,请问他们既然让上班了,是不是就已建立了劳动关系,应该签订劳动合同才可以上班,劳动法是先式工在签劳动合同还,请问他们既然让上班了,是不是就已建立了劳动关系,应该签订劳动合同才可以上班,劳动法是先式工在签劳动合同还

劳动纠纷 2019-02-17 12: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的形式,是劳动合同内容赖以确定和存在的方式,即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具体表现。《条例》第三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劳动合同具有严肃性,它是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的重要依据,它把劳动合同内容条文化,便于双方当事人履行和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也有据可查,能更有效地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
  • 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正确理解应为:
    劳务派遣单位(即劳务公司)应当(即负责)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与派遣工作有关的诸如“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事项。
    该条并不涉及被派遣人员的任何事项,被派遣人员只能跟劳务派遣单位(即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不存在同时需要与接受派遣员工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能。
    因此,“用工单位没有签的,是否就能理解为工资标准执行同工同酬” 同样是不存在的。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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