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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东省京州市第十号地铁线(汉东大学至汉东省检察院段)由市政府投资建设,京州市政集团为建设单位,市政集团委托山水集团招标代理公司代理施工招标。山水公司确定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招标公告仅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招标信息网上发布,招标文件中以对外省建筑公司情况不熟悉为由对省内的投标人与省外的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方式担保。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投标有效期为70d。??

山水公司发布施工招标信息后,共有22个潜在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为简化评标工作流程,京州市政集团要求山水公司对潜在投标人的业绩进行和资质条件资格审查后确定6家为投标人。?

开标后发现:晓风建筑公司的投标报价为9000万元,为最低投标价。春风建筑公司在开标后又提交了一份补充说明,可以降价10%。夏风建筑公司提交的银行投标保函有效期为70d。秋风建筑公司投标文件盖有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没有项目负责人的印章。江风建筑公司与河风建筑公司组成了联合体投标,由于双方对建筑质量责任没有商定,因此在提交投标文件是只附有各方资质证书,没有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冬风建筑公司的投标报价为15000万元,在开标后发现自己的报价最高,因此开标后第二天撤回其投标文件,不想参与该工程。

经过标书评审:晓风建筑公司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和晓风公司进行合同谈判,希望晓风公司能再压缩工期、降低费用。经谈判后双方达成一致:不压缩工期,降价5%。

相关法律条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

问题:

本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有哪些不妥之处?由市政府投资建设,

相关法律条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

问题:

本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有哪些不妥之处?

合同纠纷 2019-05-10 17: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程招投标是以建筑产品作为商品进行交换的一种交易形式,它由唯一的卖主设定标,招请若干个买主通过秘密报价进行竞争,卖主从中选择优胜者并与之达成交易协议,随后按照协议实现招标。是经过特定审查而获得投标资格的建筑项目承包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填报投标书,争取中标的法律行为。
  • 招标公告的特点:
    (一)公开性
    这是由招标的性质决定的。因为招标本身就是横向联系的经济活动,凡是招标者需要知道的内容,诸如招标时间、招标要求、注意事项,都应在招标公告中予以公开说明。
    (二)紧迫性
    因为招标单位和招标者只有在遇到难以完成的任务和解决的问题时,才需要外界协助解决。而且要在短期内尽快解决,如果拖延,势必影响工作任务的完成,这就决定了招标公告是具有紧迫性特点的。
  •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风险的成因  
    (一)各利益主体对审计要求的多样性  建设单位要求提升工程项目的整体管理水平,尽量降低工程造价,突出工程项目的经济性和效益性;施工单位要求利益的最大化;行业监管部门则要求工程项目的社会效益和政治效益等。由于各部门对建设工程审计的出发点和着眼点不尽相同,导致审计的结论、审计的风险也不同。因此,各利益主体最终往往都将焦点问题都集中到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身上,这就产生了最突出而无法控制的风险。  
    (二)内部审计职能的扩展  过去人们对内部审计职能的理解是监督与评价,而内部审计经过发展,对建设工程审计不仅是从建设资金投人、使用、效果几个方面静态地评价、出具审计意见,而且对建设工程实施项目管理也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在监督中,不仅是从造价和资金使用上,同时对建设工程的一切活动和建设过程中主要领导者的经济责任、项目的绩效情况等实施跟踪审计。审计内容随着审计职能的扩大也随之增大,因此审计人员对建设工程审计的风险也相应增大。  
    (三)审计环境的影响  工程项目不同阶段的审计包括工程技术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建设管理审计等多项内容,涉及企业的众多部门。从外部环境看,现代企业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参与建设工程的相关部门,受利润最大化驱动,不可避免存在着信息失实、错误甚至舞弊行为,增大了审计风险。同时,建设单位内的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审计制度遵守的程度、管理人员素质等因素都会对建设工程审计风险产生影响。  
    (四)审计人员的因素  工程审计工作体现了较强的技术经济综合性特征,因而从事工程审计的人员除了要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之外,还应具有深厚的工程技术知识,否则无法保证对工程建设的质量等技术性工作的审计。但目前有相当数量的审计人员不了解工程结构和施工要求,无法完成与施工技术内容有关的审计工作,致使工程审计难以达到应有的质量要求,增强了潜在的审计风险。此外,审计人员的敬业精神和工作责任感、职业道德,对工程审计结论客观、公正、真实反映建设工程状况相当重要,也会直接影响到建设工程的审计质量。
  • 根据《合同法》第269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委托他人进行工程建设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发包人,完成工程建设的一方称为承包人。工程建设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原为承揽合同的一种,属于承揽完成不动产工程项目的合同。但由于建设工程具有建设周期长、投资规模大、技术要求高等特点,因此,amp;lt;合同法)第16章对建设工程合同作了专门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承揽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不能是公民,建设人只能是经过批准建设工程的法人,承建人是具有从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任务资格的法人。  
    (2)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是大型的不动产项目,即基本建设工程,具有周期长、规模大和技术要求高等特点。  
    (3)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和监督。建设工程合同虽然贯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但由于其事关国计民生,因此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和监督,其订立具有较严格的程序。  
    (4)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合同法)第270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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