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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证,老宅基地,房屋2008年倒塌,没钱重建,2013年县城规划将我家老宅基地划在规划区内,现要求建房,县政府不批,怎么做?

房产纠纷 2018-12-22 14: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到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解决,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则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以行政案件受理、土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要求占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碍,法院则应以民事案件受理,对当事人因争占空闲土地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处理。
    二、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
    村民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指出双方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可以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建房手续,收回宅基地,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盖好房屋,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可以在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责令双方变更宅基地登记
    三、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
    不适当使用宅基而影响邻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本着依法、合理的精神妥善予以处理,确实给邻人造成损害的,应责令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回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四、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公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
    对一宗宅基地可由两个以上村民共同使用,具有共同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面积可以在共有人之间分摊。
    对于共同使用的宅基地在未经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使用引发纠纷的,处理时应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主管部门批准双方共同使用宅基地的,可以判决明确各自的房屋产权。

  •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建房(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二、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宅基地:
    1、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2、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3、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律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4、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法律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5、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6、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7、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三、在空地上,你户申请后,我局派国土所人员去现场核实土地类型,属原宅地、村内空闲地或未利用地,在不违反当地政府因建设需要的相关规定条件下可以建设。属农用地(耕地)的,不经批准一律不准建设。
  • 农村宅基地审批不过可能是不符合相关的条件,可以到当地土地规划部门咨询了解。

    申请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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