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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三个月零十天,但签合同日期刚好三个月,试用期时间是三个月,试用期是从哪天开始算?说员工不适合做这份工作,需要提前多长时间告知,被证明不适合这份工作,需要拿出证明吗?上班三个月零十天,但签合同日期刚好三个月,试用期时间是三个月,需要拿出证明吗?

合同纠纷 2019-05-15 20: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里没有规定具体到那一天的发放工资的规定,但是规定了工资按月支付的应当每月支付工资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 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曰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曰、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工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能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

  • (一)试用期属法律规定的约定条款之一。由于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则必须在证明了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后,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我国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对试用期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即,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期限中。其中,六个月以下、一年以下、两年以下,分别含六个月、一年、两年。故此,试用期的时间与劳动合同期限应相匹配,其基本要求是“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并非可随意约定。倘若两者时间不匹配,发生试用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就可能引发劳动争议。  
    (二)试用期只能试用一次!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试用期”仅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故,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那种在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为由,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的做法是违法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三)试用期内被解聘,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没有依据以上规定,随意约定试用期,且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时间不相匹配,该用人单位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则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没有明确,就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到时候可以依照这几条法规,去当地劳动仲裁提起诉讼。
  • 试用期也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了服务期和保密协议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违约金;公司的规定违法,你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工作。
    如果公司按照内部规定对你进行处罚,该处罚是无效的,公司需要承担由此给你造成的损失。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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