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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谢谢您的回复,本人购买的二手房均是完整手续,建委等均已备案,同时还办理了银行抵押业务,问题是不知道上任业主可否是第一任业主,是否在房子没有变成商品房期间有没有过一些底下的问题,现在房子在我名下,之前的为不知情的问题会不会对我的所有权属有影响?同时还办理了银行抵押业务,是否在房子没有变成商品房期间之前的为不知情的问题会不会对我的所有权属有影响?

银行 2019-01-18 12: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目的:  在我国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开发房商与预购人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后,预购房屋的购房者就享有了房屋购买的债权,但实际上房屋仍由开发商占有。开发商虽然负有在约定的时间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但当房屋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开发商很有可能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即出现一房多卖的情况。
      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保证商品房交易安全,维护商品房交易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7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合同签订后,预购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预售方未经预购方同意,又就同一预售商品房与他人签订预售合同的,应认定后一预售合同无效;如后一合同的预购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认定后一合同有效,但预售方给前一合同的预购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由此不难发现,虽有法律对于开放商违约时给与了购房者经济上的救济,但开发商的处分行为并未得到充分控制,购房者的交易目的并没有实现。商品房登记预告的出现弥补了预售备案制度的不足。
  • 卖房方将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进行转让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如银行)并告知买方房屋已抵押的情况;如卖房方未通知抵押权人,但告知了买方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则抵押权人可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买方则不能以此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如卖方通知了抵押权人但未告知买主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则买方可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卖方既未通知抵押权人,也未告知买方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则抵押权人和买方均可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人是指以房地产作为本人或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企业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履行债务担保责任的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抵押物是指由抵押人提供并经抵押权人订可的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房地产。
  • 二手房抵押贷款是指银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在房地产二级市场购买自用住房,因自有资金不足向银行申请借款,并以所购住房作抵押的购房人发放的贷款。  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要求年满18周岁至65周岁(有些银行为60周岁)。另外,在中国内地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公民也可申请。  二手房抵押贷款申请的条件  
    1、有合法、有效的居留身份;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  
    3、所购房屋的产权明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进入房地产二级市场流通的条件;  
    4、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5、同意以所购房屋及其权益作为抵押物;  
    6、提出借款申请时,有不低于购房价款30%的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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