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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2日在一家公司上班,到2017年五月7日递交了辞职申请,过了几天辞职申请批了,公司同意了,只不过改了我的申请日期,日期被改成2017年5月15日,根据公司要求辞职要提前一个月申请,所以正式辞职日期为2017年6月15日,也就是今天,当所有手续办理完后告诉我还要要扣钱,问其缘由,说是要扣除培训费,仔细咨询,原来是对于在试用期期间辞职的员工都要扣(试用期为三个月)按照时间计算我确实没做满三个月,我是试用员工,但是按照公司职工程序来说,试用期员工辞职只需一个星期,可是却给按我正式员工辞职程序走的,我内心很矛盾,所以想咨询一下?,他们的做法是否合法,被扣除的钱是否能要回?过了几天辞职申请批了,可是却给按我正式员工辞职程序走的,是否合法,是否能要回?

合同纠纷 2019-05-22 10: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通常上,在试用期内,很多公司都会以没过试用期,不给签劳动合同,其实这是违法行为。要是在经过你提醒之后还不肯签的,那么在选择走人时千万要记得拿他们的双倍工资。如果公司还是不肯的,那就只能先走个仲裁解决,要是有需要的建议可以先找个专业的律师咨询下先。
  • 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你支付赔偿金。
    3、【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你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你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你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协商不成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关于正式员工讨薪:对于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情形,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局监管部门,或者报警投诉,另外,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通过仲裁方式,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如果是涉及劳动合同纠纷的,可以找劳动监察大队。
  • 劳动者可以保留好相关的证据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被克扣的工资以及未足额发放的加班费。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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